|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转载一篇文章,供大家讨论!
医院处理死胎须经家属同意(北京律师,张志胜)
在医院通过手术娩出死胎后,医院无权擅自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所有权属于其“父母”,但是,死胎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物”,所有权应受到限制。
案例回放
某女在北京市某医院通过手术娩出一死胎,医院询问其丈夫是否尸检,丈夫签字确认不同意尸检;随后,医院将死胎以医疗废物处理。该女得知后,将医院告上法庭,哀求赔偿误工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表示不同意尸检,但并未表示同意医院处理死胎,医院构成侵权;但是,原告对其诉讼请求中经济损失、误工费等没有提供证据;故酌定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死胎与胎儿、尸体的区别
死胎是指娩出时已经没有生命特别物,他不同于一般的胎儿,胎儿出生时具有生命并自出生享有民事权利;死胎亦不同于一般尸体,尸体是现有生命后失去生命留下的特别物,从权利角度出发,死胎从来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尸体生前具有,但在生理本质上,死胎与尸体无异。
与死胎相关的权利
死胎的亲属对齐具有所有权,但是,该种权利收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处理死胎必须按照规定防止传染病原污染等。死胎包含一定意义的人格利益,只要死胎娩出时具备人形,其与母体血肉关系和事实上的身份关系不可否认。死胎不具有继续权,若保留了胎儿份额,出生时死亡,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分割该部分财产。
死胎与医疗废物的区别
医疗废物是特定的,由专门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制。死胎不能当然的被列入医疗废物的权利;虽然,经亲属同意,医院可以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死胎;但是,医院并不能以此擅作主张将死胎通通作为医疗废物直接处理。
医院擅自处理死胎需赔偿
医院擅自处理死胎,构成侵权,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营养费、交通费等,但是,主张赔偿的一方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对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可以酌定。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