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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患方不配合医院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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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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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配合医院不担责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顾瑞珍 贾 楠)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在向会议作说明时指出,此前,草案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讨论中提出,草案规定的情形有的是一方有过错,有的可能是混合过错,建议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作相应修改,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拒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受到生命威胁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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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然是法律就应该把每一主体放在同一水平,不应同情弱势群体,也不要纵容职业错误,明确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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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3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条规定是一大进步。但是朝阳医院不担责还是赔了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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