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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509-2016 《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中有要求,不是非要层流,可以开窗通风。 按照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属于Ⅱ类环境,不需要层流(Ⅰ类环境)4.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color=rgba(0, 0, 0, 0.9)]4.1.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要求。
[color=rgba(0, 0, 0, 0.9)] 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color=rgba(0, 0, 0, 0.9)]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color=rgba(0, 0, 0, 0.9)];新生儿室等。[color=rgba(0, 0, 0, 0.9)]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Ⅳ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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