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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浙江省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管理质量评价标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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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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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管理质量评价标准(草案)
浙江省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管理质量评价标准(草案).doc (137.5 KB, 下载次数: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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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0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0-1-17 18:33 编辑

1# 沧浪之水

在<<浙江省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管理质量评价标准(草案)>>中,医院感染管理占25分:
重症医学科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及对特殊感染病人的隔离。具体要求:

1、ICU内部应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病房内的医疗流向包括人流、物流合理,清、污物品流线清楚,清、污物品分别在相应的区域内流通。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不同的进出通道。
2、每张病床间的一次性物品需分开。
3、出入病人身体的导管需使用一次性导管,操作时戴消毒手套,不交叉进行。
4、配备足够的消毒隔离设备。按照《手卫生指南》安装足够的洗手和手消毒设施,洗手设施要求开放式每两张病床至少配备一个,单间每床1个包括感应式水龙头,感应式或液压式洗手液,擦手纸等;快速手消毒设施每床位一个。病房内按规定进行消毒工作和感染监测。
5、对感染患者应当依据其传染途径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对经空气感染的患者应当安置负压病房进行隔离治疗。
6、严格按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各项操作。遵守消毒隔离管理规定和手卫生标准。
7、配备感染控制医生和护士,建立工作职责和ICU内感染控制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呼吸机相关性感染、血管导管相关性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感染、多种耐药菌感染等预防控制和监测措施等;有创导管拔出后应及时做细菌培养;对出现院内感染的病例,要按规定填写报告卡,向医院的职能部门报告。有近3年的ICU空气、导管等的监测记录及工作人员手部细菌监测的记录。
8、设备用物消毒:尽量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的呼吸机管道、雾化吸入导管、氧气面罩湿化瓶、各种导管接头、包扎用器材和复苏用具用后用0.2%过氧化酸或0.1%有效氯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送供应室集中处理;用过的治疗包、换药包及一切无菌治疗用品应及时送到中心供应室进行灭菌处理。
9、ICU应该配备足够的个人防护设备,每个医务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10、无污物出入通道的ICU,污物和死亡病人的尸体必须在严密包装的条件下,经过病人通道运出。
11、严格限制非医务人员的探访;确需探访的,应穿隔离衣,并遵循有关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规定。
12、有本科室病房的感染流行病学资料。
13、对耐药菌的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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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0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2# 沧浪之水

下个月初上级部门就要来我院检查ICU科了,ICU科主任曾找我,就针对“洗手设施要求开放式每两张病床至少配备一个,单间每床1个包括感应式水龙头”这点要求,建议是否先临时建起来?经请示领导,明年上半年有计划改扩建ICU,到时考虑这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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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2# 沧浪之水  

下个月初上级部门就要来我院检查ICU科了,ICU科主任曾找我,就针对“洗手设施要求开放式每两张病床至少配备一个,单间每床1个包括感应式水龙头”这点要求,建议是否先临时建起来?经请示领导,明年 ...
沧浪之水 发表于 2009-12-20 23:49

是否可以用快速手消毒剂先代替水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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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沧浪之水 版主,你好,“洗手设施要求开放式每两张病床至少配备一个”,这样病房的湿度是否会增加?可否就用快速消毒剂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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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三点不同意见:1、不能硬性规定洗手水龙头数,只要能方便就近洗手就可以了。也不能全用快速手消剂来代替洗手。
2、用后的物品,应及时送供应室,采用先清洗再消毒的方法,不能先消毒。3、导管护理不必一定戴手套,在有多重感染或明确接触分泌物、体液时等情况下应戴手套,更重要的是手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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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下载,参考学习啦:):):):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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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浙江省ICU质控中心制订的,未与院感中心交流和沟通,细则中有部分内容值得推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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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啦!谢谢!
感觉“医院感染管理部分”25分少些了,仅占总分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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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4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上去要求不低!
有个问题:ICU的三区划分有什么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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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ICU医生重视医院感染了,非常不错。
不过细看条款,感觉一些重要的理念,如控制CRBSI和VAP的bundle没有体现,而循证医学认为没有多少价值的如常规空气培养,却比较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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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0-1-17 18:51 编辑

卫生部要求加强重症病房管理 减少医院感染
2008-11-20 16:28:35 中新网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今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医疗机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指出,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整体布局应该使放置病床的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和医务人员生活辅助用房区域等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减少彼此之间的干扰和控制医院感染。


附全文:

医疗机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设置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医疗机构按照本规范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ICU)负责集中救治各种原因导致的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重症患者,及时提供系统、持续、高质量的监护和救治。

  第四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宜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重症患者开放,由符合条件的医师和护士等专业人员组成诊疗团队,为重症患者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脏器功能监护和复苏救治,为原发病的专科诊疗提供支持。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和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功能任务,保障医疗质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0.8-1: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为2.5-3:1以上,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相关的设备技术与维修人员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至少应配备一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全面负责医疗工作。

  第八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测和治疗设备,接收医院各科的重症患者。

  第九条 医院相关科室应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能力,能随时为重症加强治疗病房提供床旁B超、X线摄片等影像学,以及生化和细菌学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病床数量应符合医院功能任务和实际收治重症患者的需要,三级医院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床位数为医院病床总数的2-8%为宜。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床位使用率以75%为宜,至少保留有l张空床以备应急使用,全年床位使用率平均超过85%时,应该适度扩大规模。

  第十一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以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病房为重点,三级医院可根据专科重症患者的数量及病情严重程度的需要,设置规模适宜的专科重症加强治疗病房。

  第十二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每床的占地面积为15-18平方米;每个病房最少配备一个单间病房,面积为18-25平方米。

  第十三条 病房设置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并应接近主要服务对象病区、手术室、影像学科、化验室和血库等。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医院应加强对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医疗、护理等管理部门应履行日常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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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7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朽 于 2010-1-17 18:53 编辑

第十六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收治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脏器功能不全,经过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严的监护和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脏器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慢性消耗性疾病及肿瘤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加强监测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收治范围。

  第十七条 达到下列治疗效果的患者应当转出重症加强治疗病房:

  (一)急性器官或系统功能衰竭已基本纠正,需要其它专科进一步诊断治疗;

  (二)病情转入慢性状态;

  (三)病人不能从继续加强监测治疗中获益。

  第十八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患者由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医师负责管理,患者的相关专科情况应该由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医生与相关专科医生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对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医师、护士实行高危技术操作授权许可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质量评价。

  第二十条 对入住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患者实行疾病严重度评估制度,用于评价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资源使用的适宜性与诊疗质量。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建立与完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信息管理系统,保证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及时获得医技科室检查结果,以及质量管理与医院感染监控的信息。

  第四章 医院感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及对特殊感染病人的隔离。对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感染实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整体布局应该使放置病床的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和医务人员生活辅助用房区域等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减少彼此之间的干扰和控制医院感染。

  第二十四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医疗区域内的温度应维持在(24±1.5)℃左右。具备足够的感应式洗手设施和手部消毒装置,单间每床1套,开放式病床至少每2床1套。三级甲等医院及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置负压床单元。

  第二十五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要有合理的包括人员流动和物流在内的医疗流向,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六条 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建筑应该满足提供医护人员便利的观察条件和在必要时尽快接触病人的通道。装饰必须遵循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防静电、容易清洁和符合防火要求的总原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省级重症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重症医学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对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不具备条件设立重症加强治疗病房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护室,配备必要设备和医务人员对重症患者进行监护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http://www.szhe.com/zonghe/zcfg/20086012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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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3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沧浪之水

谢谢老师,我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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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 希望早日看到本省的ICU院感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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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正在找ICU的资料,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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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借鉴各位老师的理念以及浙江省评价标准里面的一些好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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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ICU的整体配备比较强,不管是人员的还是设备的,都算得上“经济发达地区”
但是ICU对院感的考虑的确很不足。浙一医院,浙二医院,省人民医院,还有一些地区新近搬迁的ICU在院感的考虑上都有很大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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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8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新医院建立,正在找ICU的资料,下载学习了,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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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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