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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医院胜诉后,以德报怨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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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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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王思海、公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8日对备受关注的“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  孕妇李丽云的父母起诉称,其女儿李丽云因感冒、畏寒、咳嗽等病症,在肖志军陪同下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院方在没有采取任何诊断手段和急救措施情况下,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并对她进行剖宫产手术前准备工作,后因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未能进行。而医院没有对李丽云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惨剧,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朝阳医院答辩称,李丽云于2007年11月21日下午在肖志军的陪同下到该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经过检查发现,李丽云病情危重,医院妇产科、ICU、麻醉科联合对她进行了积极抢救。其间,因考虑挽救母儿生命,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但因自称是李丽云丈夫的肖志军拒绝而未能进行。朝阳医院认为对李丽云的诊断、治疗、抢救已充分尽到了法定义务,无任何过错,她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009年1月16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朝阳法院委托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朝阳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患者李丽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朝阳医院对患者李丽云的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丽云家属的诉讼请求。但朝阳医院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关怀表示愿意给予李丽云家属10万元经济帮助。医院希望院方的善意、医务人员的善良能够得到李丽云家属的理解和尊重。
发表于 2009-12-19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都判定医院没错了,为什么还要表以人道主义精神的关怀?难道病人就真的一定是“弱势群体”吗?很多患者及家属就认为:你没错为什么还要给钱?还是说明你心虚!现在很多病人只要他认为医院有错,都要来医院闹上一闹,只要一闹,有理无理或多或少都能得到一点赔偿,也许这也是“医闹”愈演愈烈的原因之一吧。医院一定要展示大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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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9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医院没有过错为什么还要给钱,这样助长了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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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9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医院没有过错为什么还要给钱,这样助长了医闹;这样是不是说明医院心虚,有过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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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1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药周评:孕妇之死根源何在

人民网特约评论员  白剑峰

日前,“拒绝手术签字致孕妇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

  两年多来,孕妇死亡事件波澜起伏,备受关注。一些媒体不断追问:究竟是谁“杀”了李丽云?

  其实,孕妇之死并不复杂,也没有太多“悬疑”。李丽云是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边缘人”,因为生活贫困,从未进行过孕前检查。当她来到北京朝阳医院时,已经是妊娠晚期合并重症肺炎、多脏器功能衰竭。在身无分文的情况下,朝阳医院开辟了“绿色通道”,迅速抢救。由于缺乏孕检资料,医生将其送进产科,拟实施剖宫产手术。这一做法既是为了保住胎儿,也是为了减轻孕妇的心肺压力,是医生综合考虑患者病情做出的决断。但是,其丈夫肖志军始终拒绝签字手术,最终贻误了抢救时机。在情与法的冲突面前,医院的做法虽有争议,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医疗救治原则。

  事实上,在抢救李丽云的过程中,医院的很多举动充满了人性光辉。例如,对于一名贫困患者,医院在没有收费的情况下,集中各科力量全力救治;当患者家属不配合签字时,医生轮番苦口婆心地劝说,虽然悲剧最终未能避免,但医生从未言弃。也许,这才是整个新闻事件的最大“亮点”。但遗憾的是,个别媒体却忽略了这一点,把孕妇之死归于“医德沦丧”,甚至使用了“一尸两命”、“惨死”等标题,把一个“医生救人”的故事演绎成“医生杀人”的故事,从而导致了整个事件的复杂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医患之间的信任度也在下降。有的患者把医生称为“谋财害命的杀手”,有的医生则把患者视为“随时扑上来的饿狗”,这是医患关系的严重异化。而要消除这种现象,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有位学者曾说过:“如果这个世界需要一场战争,那也是发生在社会与疾病之间,而非医生与病人之间。”医患双方是一个战壕的战友,其共同的敌人是疾病。在一个法治社会,医生要依法行医,患者要依法就医。医患之间只有互相尊重
和信任,树立责任与风险共担意识,才能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历史的进步,有时难免以个体的悲剧为代价。站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审视李丽云事件,我们应更深刻地意识到,悲剧发生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很多弱势群体“病无所医”。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惟其如此,李丽云的悲剧才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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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朝阳医院出于同情和人道主义关怀表示愿意给予李丽云家属10万元经济帮助。医院希望院方的善意、医务人员的善良能够得到李丽云家属的理解和尊重。
这种做法只会带来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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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这是上级部门或法院的意思,为了所谓的和谐社会!有时医院也没办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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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在医疗纠纷中才是真正的弱势,为什么要补偿这么多呢,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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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莫名其妙,有必要显示自己这样的“泱泱气度”吗?有过错要赔钱,没有过错也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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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的进步,有时难免以个体的悲剧为代价。站在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审视李丽云事件,我们应更深刻地意识到,悲剧发生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很多弱势群体“病无所医”。"其实这句话才是我们真正要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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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1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源在于城乡二元结构突出

教育部前副部长用此理由解释大学生就业难,是很难改变的现实,也是医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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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依依 于 2010-1-22 16:26 编辑

医闹的结果很多时候受到政府的干预,据说,有些地方医院根本没有错、卫生局也支持医院,但是政府为了所谓的“和谐社会”,给卫生系统施压,最后医院不得不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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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也认为不应该补偿10万,毕竟法院认定"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医院没有考虑收费仍然集中各科力量全力救治,已经尽了责任,最后还是补偿10万,会给将来发生的医患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比如;鼓动医闹,奠下医患官司医院胜述医院还要补偿的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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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了上面朋友的跟贴,感觉大家没有在医务科待过,真的是没有切身体会为什么医院没有过错有时也要对病患进行一些减免费用的做法,不是医院心虚,也不是医院要显摆(既然都打官司了,还有什么必要显示大度)或者想给医闹者提供点负面信息。在我国“维稳”是ZF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头等大事,医院承受着方方面面的压力真的是一言难尽,医院领导愿吗?医务科及有关科室愿吗?可以说我曾有一次气得都捶桌子去。但还是没有办法,最后只能自己安慰自己,管他呢,医院是阿公的。是我家的那就寸土不让!
   其实院感也好,质控也罢都是医疗管理体系的一部分,都出自于医务部门或者说从医务部门细分出来。建议大家还是在将院感工作融入到医务系统中去,部门间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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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柳莹依 于 2010-1-22 17:27 编辑

可能这个“补偿”的费用,相当部分就是在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而不是捧10万元给家属的。如果医院不是这样补偿,这个产妇连同毛毛虽然已死亡,但还是欠着医院的费用的。理论上来说其家属应该缴纳其医疗费用,但这个费用大家想想医院会要得到吗?即使医院与这个产妇的老公打官司,法院同样判定其要缴纳医疗费用,医院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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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拙凌
赞同!我们认可是“以德报怨”!病人和其他群众肯定不是这样认为!
如今社会人们诚信缺失,对什么都是不信任和怀疑,没有过错当然不必给钱,难怪'医闹"盛行,连没有过失都有钱给,如果抓住把柄钱就更多了!
再换个角度怀疑,肯定还是法院审判偏向医院,良心不安了才给钱!
有些人也会更加认定,政府的医院有钱,闹他个天翻地覆(没有法律约束,警察来了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就能给钱(医院和医务人员害怕),就是不走法律途径,找专业医闹,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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