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吴晓梅 于 2023-8-22 11:36 编辑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30号
(四)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来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年版)》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但这个相关规定在哪呢?有人看见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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