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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九、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一)涵义。是医疗机构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和上报等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按传播途径分类,主要包括血源性暴露、呼吸道暴露、消化道暴露和接触暴露等。 (二)基本要求。 1.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规范和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制订并执行适用的预防、处置和报告流程;实施监督考核等。 2.根据防控实践的需要,为医务人员提供数量充足、符合规范要求的用于防范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风险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其他支持、保障措施。 3.对医务人员开展有关预防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的培训教育,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高风险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相关应急演练。 4.建立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报告管理体系与流程。 5.对发生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进行暴露后评估、处置和随访,严格按照相关防护要求采取检测、预防用药等应对处置措施。 6.建立并执行预防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相关医务人员疫苗接种管理制度。 根据这项制度,应该是院感科的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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