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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规定!
卫办医政发〔2013〕32号《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诊疗科目。
(三)房屋建筑面积与功能划分、设备设施与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
(四)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除具备基本诊疗设备及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
(五)具备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
(六)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的消毒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要求。
(七)从事使用射线装置的医疗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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