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23-2-1 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疾病预防控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根据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预防控制标准,是指国家疾控局为实施国家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民健康,在职责范围内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规范的事项,按照标准化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格式,制定并编号的各类技术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工作,包括由国家疾控局依据职责编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疾病预防控制标准依法定程序开展研究、制修订、解释、宣贯、实施、复审和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需要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行业及其他有关行业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行业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技术要求,制定行业标准。
疾病预防控制行业标准属于卫生行业标准。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国家疾控局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标准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国家疾控局组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下设相关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疾控局另行制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标准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标准项目承担单位评审、标准协调性审查、跨专业标准基础研究、重要标准的宣传培训、推荐性标准的评估、专业委员会的考核评估等综合性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疾控局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发布的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