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流室有争议!
一、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属于Ⅲ类环境。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6.3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注射室、治疗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a)通风;
b)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d)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e)化学消毒;
f)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二、按照国卫办医发〔 2013 〕 40 号《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属于Ⅱ类环境。
《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
(二)产房、人流室 1.区域相对独立、分区明确、标识清楚,邻近母婴室和新生儿室;建议产房(人流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m2。 2.凡进入产房(人流室)人员应更换产房专用衣、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鞋,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接触产妇所有诊疗物品应“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产床上的所有织物均应“一人一换”。 3.对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产妇及未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筛查的产妇,应采取隔离待产、隔离分娩,按消毒隔离制度及规程进行助产,所用物品做好标识单独处理。分娩结束后,分娩室应严格进行终末消毒。 人流室参照产房执行。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pdf
(3.81 MB, 下载次数: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