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收藏本站
帮助中心
天天打卡
切换到宽版
账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导航
感染网
门户
Portal
论坛
BBS
导读
Guide
视频
问答
活动
积分商城
法规文库
专家笔记
新媒体联盟
工具箱
自编书
积分商城
优秀会员
技能提升
直播回放
2024年会
法规文库
专家笔记
视频库
指标解读
感术行动
更多专栏
绑定微信
官方微信
医考圈
绑定手机
官方微博
实名认证
下载APP
论坛公告
发展历程
关于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感术行动
规率行动
送检率
规范解读
口腔科
邻苯二甲醛
隔离标识
水处理
手卫生
手术室
多重耐药菌
计划
法规
本版
用户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
»
论坛
›
感染病与暴发
›
新发传染病诊疗与防治
›
新型冠状病毒
›
三级预检分诊在哪个文件
公告区
+ 发布
系统消息:
qzygbln已经连续答对100道难题,逆天学霸谁与争锋?!
#每日答题#
04-06 23:38
系统消息:
SIFIC正在收录全网微信公众号,快来参与吧!还可以加入“新媒体联盟”哦。
03-21 08:09
高山雪莲W
:
2025年2月份优秀回帖
03-17 08:04
高山雪莲W
:
2025年2月份优秀主题贴
03-17 08:03
系统消息:
SIFIC辩论赛奖励机制
03-06 08:48
系统消息:
AI工具试用丨“斯斯”陪你做感控,有问必答!(赚金币啦)
#AI工具#
01-07 16:18
系统消息:
上传视频拿金币,快来上传你最喜爱的感控相关视频吧!
#👈点我了解详情#
01-06 15:55
小小牧童
:
竟然才知道,SIFIC论坛可以一键搜索【知名专家】的授课笔记资源啦!
#SIFIC感染科普笔记#
01-02 17:30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943
|
回复:
6
三级预检分诊在哪个文件
[复制链接]
RDQ
RDQ
当前离线
积分
257
发表于 2022-7-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
注册
|
×
三级预检分诊在哪个文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jerkran
jerkran
当前离线
积分
17715
打卡等级:热心大叔
打卡总奖励:641
最近打卡:2025-04-07 08:54:58
发表于 2022-7-5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了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万事大吉
万事大吉
当前离线
积分
1336
打卡等级:常驻代表
打卡总奖励:302
最近打卡:2025-02-20 19:06:40
发表于 2022-7-5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里有规定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JIAJULAO
JIAJULAO
当前离线
积分
27
发表于 2022-7-6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里有相关规定,可以了解一下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王琴
王琴
当前离线
积分
543
打卡等级:即来则安
打卡总奖励:20
最近打卡:2025-03-27 14:48:53
发表于 2022-7-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老师发出来看下,谢谢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jcyyhlb
jcyyhlb
当前离线
积分
43472
打卡等级:热心大叔
打卡总奖励:944
最近打卡:2025-04-07 09:52:34
发表于 2022-7-8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的分享,了解学习了。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bigleech
bigleech
当前离线
积分
356
发表于 2022-7-19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说医院要建立三级预检分诊制度。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
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
顶
踩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发新帖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浏览过的版块
抗菌药物临床实践
血流感染BSI
督导方案与迎检经验
口腔科
环境卫生监测
Copyright © 2007-2025
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SIFIC)
(https://bbs.sific.com.cn/)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sific2007@163.com QQ:2420400092(小小牧童)
Powered by
Discuz!
X3.5 技术支持:
上海莫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沪ICP备16047626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