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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冠肺炎院感防控培训教材 (试行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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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4:35:5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IP:北京
北京市新冠肺炎院感防控培训教材
(试行第一版)
目录
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四、医疗机构内新冠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
第二部分 医院感染防控基本理论
四、重点科室、部门的院感防控要求
1.发热门诊
2.急诊
3.接受诊疗措施时需患者摘除口罩的科室/部门
4.血液透析中心(室)
5.普通病区(房)
6.收治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定点医院及病区
7.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
第三部分 医院感染防控基本技能

第一部分 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七十九条 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诊断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
(二)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四)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1月30日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一、病原学特点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属于β属的冠状病毒,有包膜, 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直径 60~140nm。具有 5 个必需基因,分别针对核蛋白(N)、病毒包膜(E)、基质蛋白(M)和刺突蛋白(S)4 种结构蛋白及 RNA 依赖性的 RNA 聚合酶(RdRp)。核蛋白(N) 包裹RNA 基因组构成核衣壳,外面围绕着病毒包膜(E),病毒包膜包埋有基质蛋白(M)和刺突蛋白(S)等蛋白。刺突蛋白通过结合血管紧张素转化酶 2(ACE-2)进入细胞。体外分离培养时,新型冠状病毒 96 个小时左右即可在人呼吸道上皮细胞内发现,而在 Vero E6 和Huh-7 细胞系中分离培养约需 4~6 天。
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 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 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
二、流行病学特点
(一)传染源。
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 在潜伏期即有传染性,发病后 5 天内传染性较强。
(二)传播途径。
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接触病 毒污染的物品也可造成感染。
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 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
由于在粪便、尿液中可分离到新型冠状病毒,应注意其对环境污染造成接触传播或气溶胶传播。
(三)易感人群。
人群普遍易感。感染后或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后可获得 一定的免疫力,但持续时间尚不明确。
三、病理改变
以下为主要器官病理学改变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结果(不包括基础疾病病变)。
(一)肺脏。
肺脏呈不同程度的实变。实变区主要呈现弥漫性肺泡损伤和渗出性肺泡炎。不同区域肺病变复杂多样,新旧交错。
肺泡腔内见浆液、纤维蛋白性渗出物及透明膜形成;渗出细胞主要为单核和巨噬细胞,可见多核巨细胞。II 型肺泡上皮细胞增生,部分细胞脱落。II 型肺泡上皮细胞和巨噬细胞内偶见包涵体。肺泡隔可见充血、水肿,单核和淋巴细胞浸润。少数肺泡过度充气、肺泡隔断裂或囊腔形成。肺内各级支气管黏膜部分上皮脱落,腔内可见渗出物和黏液。小支气管和细支气管易见黏液栓形成。可见肺血管炎、血栓形成(混合血栓、透明血栓)和血栓栓塞。肺组织易见灶性出血,可见出血性梗死、 细菌和(或)真菌感染。病程较长的病例,可见肺泡腔渗出物机化(肉质变)和肺间质纤维化。
电镜下支气管黏膜上皮和II 型肺泡上皮细胞胞质内可见冠状病毒颗粒。免疫组化染色显示部分支气管黏膜上皮、肺泡上皮细胞和巨噬细胞呈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免疫染色和核酸检测阳性。
(二)脾脏、肺门淋巴结和骨髓。
脾脏缩小。白髓萎缩,淋巴细胞数量减少、部分细胞坏死; 红髓充血、灶性出血,脾脏内巨噬细胞增生并可见吞噬现象; 可见脾脏贫血性梗死。淋巴结淋巴细胞数量较少,可见坏死。免疫组化染色显示脾脏和淋巴结内CD4+ T 和CD8+T 细胞均减少。淋巴结组织可呈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巨噬细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免疫染色阳性。骨髓造血细胞或增生或数量减少,粒红比例增高;偶见噬血现象。
(三)心脏和血管。
部分心肌细胞可见变性、坏死,间质充血、水肿,可见少 数单核细胞、淋巴细胞和(或)中性粒细胞浸润。偶见新型冠 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全身主要部位小血管可见内皮细胞脱落、内膜或全层炎症; 可见血管内混合血栓形成、血栓栓塞及相应部位的梗死。主要脏器微血管可见透明血栓形成。
(四)肝脏和胆囊。
肝细胞变性、灶性坏死伴中性粒细胞浸润;肝血窦充血, 汇管区见淋巴细胞和单核细胞细胞浸润,微血栓形成。胆囊高 度充盈。肝脏和胆囊可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五)肾脏。
肾小球毛细血管充血,偶见节段性纤维素样坏死;球囊腔 内见蛋白性渗出物。近端小管上皮变性,部分坏死、脱落,远 端小管易见管型。肾间质充血,可见微血栓形成。肾组织偶见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六)其他器官。
脑组织充血、水肿,部分神经元变性、缺血性改变和脱失, 偶见噬节现象;可见血管周围间隙单核细胞和淋巴细胞浸润。肾上腺见灶性坏死。食管、胃和肠黏膜上皮不同程度变性、坏死、脱落,固有层和黏膜下单核细胞、淋巴细胞浸润。肾上腺可见皮质细胞变性,灶性出血和坏死。睾丸见不同程度的生精细胞数量减少,Sertoli 细胞和 Leydig 细胞变性。
鼻咽和胃肠黏膜及睾丸和唾液腺等器官可检测到新型冠状病毒。
四、临床特点
(一)临床表现。
潜伏期 1~14 天,多为 3~7 天。
以发热、干咳、乏力为主要表现。部分患者以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等为首发症状,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可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等。极少数患者还可有中枢神经系统受累及肢端缺血性坏死等表现。值得注意的是重型、危重型患者病程中可为中低热,甚至无明显发热。
轻型患者可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嗅觉及味觉障碍等, 无肺炎表现。少数患者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可无明显临床症状。
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多见于老年人、 有慢性基础疾病者、晚期妊娠和围产期女性、肥胖人群。
儿童病例症状相对较轻,部分儿童及新生儿病例症状可不 典型,表现为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或仅表现为反应差、呼吸急促。极少数儿童可有多系统炎症综合征(MIS-C),出现类似川崎病或不典型川崎病表现、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或巨噬细胞 活化综合征等,多发生于恢复期。主要表现为发热伴皮疹、非 化脓性结膜炎、黏膜炎症、低血压或休克、凝血障碍、急性消 化道症状等。一旦发生,病情可在短期内急剧恶化。
(二)实验室检查。
1.一般检查
发病早期外周血白细胞总数正常或减少,可见淋巴细胞计 数减少,部分患者可出现肝酶、乳酸脱氢酶、肌酶、肌红蛋白、 肌钙蛋白和铁蛋白增高。多数患者 C 反应蛋白(CRP)和血沉升高,降钙素原正常。重型、危重型患者可见 D-二聚体升高、外周血淋巴细胞进行性减少,炎症因子升高。
2.病原学及血清学检查
1)病原学检查:采用 RT-PCR 和(或)NGS 方法在鼻咽拭子、痰和其他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粪便、尿液等标本中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下呼吸道标本(痰或气道抽取物)更加准确。
核酸检测会受到病程、标本采集、检测过程、检测试剂等因素的影响,为提高检测阳性率,应规范采集标本,标本采集后尽快送检。
2)血清学检查: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 IgM 抗体、IgG 抗体阳性,发病 1 周内阳性率均较低。
由于试剂本身阳性判断值原因,或者体内存在干扰物质(类风湿因子、嗜异性抗体、补体、溶菌酶等),或者标本原因(标本溶血、标本被细菌污染、标本贮存时间过长、标本凝固不全等),抗体检测可能会出现假阳性。一般不单独以血清学检测作为诊断依据,需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基础疾病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对以下患者可通过抗体检测进行诊断:①临床怀疑新冠肺 炎且核酸检测阴性的患者;②病情处于恢复期且核酸检测阴性的患者。
(三)胸部影像学。
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MIS-C 时,心功能不全患者可见心影增大和肺水肿。
五、诊断标准
(一)疑似病例。
结合下述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综合分析,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 1 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 2 条。
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 2 条,同时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 抗体阳性;或符合临床表现中的 3 条。
1.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 14 天内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 14 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
3)发病前 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聚集性发病(2 周内在小范围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 2 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2.临床表现
1)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
2)具有上述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正常 或减少。
(二)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同时具备以下病原学或血清学证据之一者:
1.实时荧光 RT-PCR 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2.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3.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 抗体和IgG 抗体阳性;
4.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G 抗体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恢复期IgG 抗体滴度较急性期呈 4 倍及以上升高。
六、临床分型
(一)轻型。
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
(二)普通型。
具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等,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
(三)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出现气促,RR≥30 次/分;
2.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
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 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FiO2 进行校正:PaO2/FiO2 ×[760/大气压(mmHg)]。
4.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 24~48 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 者。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持续高热超过 3 天;
2.出现气促(<2 月龄,RR≥60 次/分;2~12 月龄,RR≥50 次/分;1~5 岁,RR≥40 次/分;>5 岁,RR≥30 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3.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
4.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
5.出现嗜睡、惊厥;
6.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四)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2.出现休克;
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 ICU 监护治疗。
七、重型/危重型高危人群
(一)大于 65 岁老年人;
(二)有心脑血管疾病(含高血压)、慢性肺部疾病(慢性 阻塞性肺疾病、中度至重度哮喘)、糖尿病、慢性肝脏、肾脏疾病、肿瘤等基础疾病者;
(三)免疫功能缺陷(如艾滋病患者、长期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导致免疫功能减退状态);
(四)肥胖(体质指数≥30);
(五)晚期妊娠和围产期女性;
(六)重度吸烟者。
八、重型/危重型早期预警指标
(一)成人。
有以下指标变化应警惕病情恶化:
1.低氧血症或呼吸窘迫进行性加重;
2.组织氧合指标恶化或乳酸进行性升高;
3.外周血淋巴细胞计数进行性降低或外周血炎症标记物 如 IL-6、CRP、铁蛋白等进行性上升;
4.D-二聚体等凝血功能相关指标明显升高;
5.胸部影像学显示肺部病变明显进展。
(二)儿童。
1.呼吸频率增快;
2.精神反应差、嗜睡;
3.乳酸进行性升高;
4.CRP、PCT、铁蛋白等炎症标记物明显升高;
5.影像学显示双侧或多肺叶浸润、胸腔积液或短期内病变 快速进展;
6.有基础疾病(先天性心脏病、支气管肺发育不良、呼吸道畸形、异常血红蛋白、重度营养不良等)、有免疫缺陷或低下(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和新生儿。
九、鉴别诊断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表现需与其它病毒引起的上 呼吸道感染相鉴别。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主要与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等其他已知病毒性肺炎及肺炎支原体感染鉴别,尤其是对疑似病例要尽可能采取包括快速抗原检测和多重PCR 核酸检测等方法,对常见呼吸道病原体进行检测。
(三)还要与非感染性疾病,如血管炎、皮肌炎和机化性肺炎等鉴别。
(四)儿童患者出现皮疹、黏膜损害时,需与川崎病鉴别。
十、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仍考虑疑似病例,在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采集标本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同时在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立即将疑似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即便常见呼吸道病原检测阳性,也建议及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疑似病例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24 小时)且发病 7 天后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IgM 抗体和IgG 抗体仍为阴性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
对于确诊病例应在发现后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十一、治疗
(一)根据病情确定治疗场所。
1.疑似及确诊病例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多人收治在同一病室。
2.危重型病例应当尽早收入 ICU 治疗。
(二)一般治疗。
1.卧床休息,加强支持治疗,保证充分能量摄入;注意水、 电解质平衡,维持内环境稳定;密切监测生命体征、指氧饱和度等。
2.根据病情监测血常规、尿常规、CRP、生化指标(肝酶、心肌酶、肾功能等)、凝血功能、动脉血气分析、胸部影像学等。有条件者可行细胞因子检测。
3.及时给予有效氧疗措施,包括鼻导管、面罩给氧和经鼻高 流量氧疗。有条件可采用氢氧混合吸入气(H2/O2:66.6 /33.3 )治疗。
4.抗菌药物治疗: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尤其是 联合使用广谱抗菌药物。
(三)抗病毒治疗。
在抗病毒药物应急性临床试用过程中,相继开展了多项临床试验,虽然仍未发现经严格“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 证明有效的抗病毒药物,但某些药物经临床观察研究显示可能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目前较为一致的意见认为,具有潜在抗病毒作用的药物应在病程早期使用,建议重点应用于有重症高危因素及有重症倾向的患者。
不推荐单独使用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和利巴韦林,不推荐使 用羟氯喹或联合使用阿奇霉素。以下药物可继续试用,在临床应用中进一步评价疗效。
1.α-干扰素:成人每次 500 万U 或相当剂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 2ml,每日 2 次,雾化吸入,疗程不超过 10 天;
2.利巴韦林:建议与干扰素(剂量同上)或洛匹那韦/利托那韦(成人 200mg/50mg/粒,每次 2 粒,每日 2 次)联合应用,成人 500mg/次,每日 2 至 3 次静脉输注,疗程不超过 10 天;
3.磷酸氯喹:用于 18 岁~65 岁成人。体重大于 50kg 者,每次 500mg,每日2次,疗程 7 天;体重小于 50kg 者,第 1、2 天每次 500mg,每日 2 次,第 3~7 天每次 500mg,每日 1 次;
4.阿比多尔:成人 200mg,每日3次,疗程不超过 10 天。要注意上述药物的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等问题。不建议同时应用 3 种以上抗病毒药物,出现不可耐受的毒副作用时应停止使用相关药物。对孕产妇患者的治疗应考虑妊娠周数,尽可能选择对胎儿影响较小的药物,以及考虑是否终止妊娠后再进行治疗,并知情告知。
(四)免疫治疗。
1.康复者恢复期血浆:适用于病情进展较快、重型和危重型 患者。用法用量参考《新冠肺炎康复者恢复期血浆临床治疗方案(试行第二版)》。
2.静注 COVID-19 人免疫球蛋白:可应急用于病情进展较快的普通型和重型患者。推荐剂量为普通型 20ml、重型 40ml,静脉输注,根据患者病情改善情况,可隔日再次输注,总次数不超过 5 次。
3.托珠单抗:对于双肺广泛病变者及重型患者,且实验室检测 IL-6 水平升高者,可试用。具体用法:首次剂量 4~8mg/kg, 推荐剂量 400mg,0.9生理盐水稀释至 100ml,输注时间大于 1 小时;首次用药疗效不佳者,可在首剂应用 12 小时后追加应用一次(剂量同前),累计给药次数最多为 2 次,单次最大剂量不超过 800mg。注意过敏反应,有结核等活动性感染者禁用。
(五)糖皮质激素治疗。
对于氧合指标进行性恶化、影像学进展迅速、机体炎症反应过度激活状态的患者,酌情短期内(一般建议 3~5 日,不超过 10 日)使用糖皮质激素,建议剂量相当于甲泼尼龙 0.5~1mg/kg/日,应当注意较大剂量糖皮质激素由于免疫抑制作用, 可能会延缓对病毒的清除。
(六)重型、危重型病例的治疗。
1.治疗原则:在上述治疗的基础上,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 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
2.呼吸支持:
1)鼻导管或面罩吸氧
PaO2/FiO2 低于 300 mmHg 的重型患者均应立即给予氧疗。接受鼻导管或面罩吸氧后,短时间(1~2 小时)密切观察,若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无改善,应使用经鼻高流量氧疗(HFNC) 或无创通气(NIV)。
2)经鼻高流量氧疗或无创通气
PaO2/FiO2 低于 200 mmHg 应给予经鼻高流量氧疗(HFNC)或无创通气(NIV)。接受 HFNC 或 NIV 的患者,无禁忌症的情况下,建议同时实施俯卧位通气,即清醒俯卧位通气,俯卧位治疗时间应大于 12 小时。
部分患者使用HFNC 或 NIV 治疗的失败风险高,需要密切观察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若短时间(1~2 小时)治疗后病情无改善,特别是接受俯卧位治疗后,低氧血症仍无改善,或呼吸频数、潮气量过大或吸气努力过强等,往往提示 HFNC 或 NIV 治疗疗效不佳,应及时进行有创机械通气治疗。
3)有创机械通气
一般情况下,PaO2/FiO2 低于 150 mmHg,应考虑气管插管, 实施有创机械通气。但鉴于重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低氧血 症的临床表现不典型,不应单纯把 PaO2/FiO2 是否达标作为气管插管和有创机械通气的指征,而应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器官 功能情况实时进行评估。值得注意的是,延误气管插管,带来 的危害可能更大。
早期恰当的有创机械通气治疗是危重型患者重要的治疗手段。实施肺保护性机械通气策略。对于中重度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患者,或有创机械通气 FiO2 高于 50时,可采用肺复张治疗。并根据肺复张的反应性,决定是否反复实施肺复张手法。应注意部分新冠肺炎患者肺可复张性较差,应避免过高的PEEP 导致气压伤。
4)气道管理
加强气道湿化,建议采用主动加热湿化器,有条件的使用 环路加热导丝保证湿化效果;建议使用密闭式吸痰,必要时气 管镜吸痰;积极进行气道廓清治疗,如振动排痰、高频胸廓振 荡、体位引流等;在氧合及血流动力学稳定的情况下,尽早开 展被动及主动活动,促进痰液引流及肺康复。
5)体外膜肺氧合(ECMO)
ECMO 启动时机。在最优的机械通气条件下(FiO2≥80,潮气量为 6 ml/kg 理想体重,PEEP≥5 cmH2O,且无禁忌症),且保护性通气和俯卧位通气效果不佳,并符合以下之一,应尽早考虑评估实施 ECMO:
①PaO2/FiO2<50 mmHg 超过 3 小时;
②PaO2/FiO2<80 mmHg 超过 6 小时;
③动脉血pH<7.25 且 PaCO2>60 mmHg 超过 6 小时,且呼吸频率>35 次/分;
④呼吸频率>35 次/分时,动脉血 pH<7.2 且平台压>30 cmH2O;
⑤合并心源性休克或者心脏骤停。
符合ECMO 指征,且无禁忌症的危重型患者,应尽早启动ECMO 治疗,延误时机,导致患者预后不良。
ECMO 模式选择。仅需呼吸支持时选用静脉-静脉方式 ECMO(VV- ECMO),是最为常用的方式;需呼吸和循环同时支持则选用静脉-动脉方式ECMO(VA-ECMO);VA-ECMO 出现头臂部缺氧时可采用 VAV-ECMO 模式。实施 ECMO 后,严格实施肺保护性肺通气策略。推荐初始设置:潮气量<4~6ml/Kg 理想体重,平台压≤25cmH2O,驱动压<15cmH2O,PEEP 5~15cmH2O,呼吸频率 4~ 10 次/分,FiO2<50。对于氧合功能难以维持或吸气努力强、双肺重力依赖区实变明显、或需积极气道分泌物引流的患者, 可联合俯卧位通气。
儿童心肺代偿能力较成人弱,对缺氧更为敏感,需要应用 比成人更积极的氧疗和通气支持策略,指征应适当放宽;不推荐常规应用肺复张。
3.循环支持:危重型患者可合并休克,应在充分液体复苏的基础上,合理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密切监测患者血压、心率和尿量的变化,以及乳酸和碱剩余。必要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 指导输液和血管活性药物使用,改善组织灌注。
4.抗凝治疗:重型或危重型患者合并血栓栓塞风险较高。对无抗凝禁忌症者,同时 D-二聚体明显增高者,建议预防性使用抗凝药物。发生血栓栓塞事件时,按照相应指南进行抗凝治疗。
5.急性肾损伤和肾替代治疗:危重型患者可合并急性肾损伤,应积极寻找病因,如低灌注和药物等因素。在积极纠正病 因的同时,注意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连续性肾替代治疗(CRRT)的指征包括:①高钾血症;②严重酸中毒;③利尿剂 无效的肺水肿或水负荷过多。
6.血液净化治疗:血液净化系统包括血浆置换、吸附、灌流、血液/血浆滤过等,能清除炎症因子,阻断“细胞因子风暴”,从而减轻炎症反应对机体的损伤,可用于重型、危重型患者细胞因子风暴早中期的救治。
7.儿童多系统炎症综合征:治疗原则是多学科合作,尽早抗炎、纠正休克和出凝血功能障碍、脏器功能支持,必要时抗感染治疗。有典型或不典型川崎病表现者,与川崎病经典治疗方案相似。以静脉用丙种球蛋白(IVIG)、糖皮质激素及口服阿司匹林等治疗为主。
8.其他治疗措施可考虑使用血必净治疗;可使用肠道微生态调节剂,维持肠道微生态平衡,预防继发细菌感染;儿童重型、危重型病例可酌情考虑使用IVIG。
妊娠合并重型或危重型患者应积极终止妊娠,剖腹产为首选。
患者常存在焦虑恐惧情绪,应当加强心理疏导,必要时辅以药物治疗。
(七)中医治疗。
本病属于中医“疫”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戾”之气, 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参照下 列方案进行辨证论治。涉及到超药典剂量,应当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1.医学观察期
临床表现 1:乏力伴胃肠不适
推荐中成药: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
临床表现 2:乏力伴发热
推荐中成药: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
2.临床治疗期(确诊病例)
2.1清肺排毒汤
适用范围:结合多地医生临床观察,适用于轻型、普通型、重型患者,在危重型患者救治中可结合患者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基础方剂:麻黄 9g、炙甘草 6g、杏仁 9g、生石膏 15~30g(先煎)、桂枝 9g、泽泻 9g、猪苓 9g、白术 9g、茯苓 15g、柴胡 16g、黄芩 6g、姜半夏 9g、生姜 9g、紫菀 9g、冬花 9g、射干 9g、细辛 6g、山药 12g、枳实 6g、陈皮 6g、藿香 9g。
服法:传统中药饮片,水煎服。每天一付,早晚各一次(饭后四十分钟),温服,三付一个疗程。
如有条件,每次服完药可加服大米汤半碗,舌干津液亏虚者可多服至一碗。(注:如患者不发热则生石膏的用量要小,发 热或壮热可加大生石膏用量)。若症状好转而未痊愈则服用第二个疗程,若患者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基础病,第二疗程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修改处方,症状消失则停药。
处方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在中西医结合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使用“清肺排毒汤”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22 号)。
2.2 轻型
(1)寒湿郁肺证
临床表现:发热,乏力,周身酸痛,咳嗽,咯痰,胸紧憋气,纳呆,恶心,呕吐,大便粘腻不爽。舌质淡胖齿痕或淡红,苔白 厚腐腻或白腻,脉濡或滑。
推荐处方:寒湿疫方
基础方剂:生麻黄 6g、生石膏 15g、杏仁 9g、羌活 15g、葶苈子 15g、贯众 9g、地龙 15g、徐长卿 15g、藿香 15g、佩兰 9g、苍术 15g、云苓 45g、生白术 30g、焦三仙各 9g、厚朴 15g、焦槟榔 9g、煨草果 9g、生姜 15g。
服法:每日 1 剂,水煎 600ml,分 3 次服用,早中晚各 1 次, 饭前服用。
(2)湿热蕴肺证
临床表现:低热或不发热,微恶寒,乏力,头身困重,肌肉酸痛,干咳痰少,咽痛,口干不欲多饮,或伴有胸闷脘痞,无汗或汗出不畅,或见呕恶纳呆,便溏或大便粘滞不爽。舌淡红, 苔白厚腻或薄黄,脉滑数或濡。
推荐处方:槟榔 10g、草果 10g、厚朴 10g、知母 10g、黄芩10g、柴胡 10g、赤芍 10g、连翘 15g、青蒿 10g (后下)、苍术10g、大青叶 10g、生甘草 5g。
服法:每日 1 剂,水煎 400ml,分 2 次服用,早晚各 1 次。
2.3 普 通 型
(1)湿毒郁肺证
临床表现:发热,咳嗽痰少,或有黄痰,憋闷气促,腹胀, 便秘不畅。舌质暗红,舌体胖,苔黄腻或黄燥,脉滑数或弦滑。
推荐处方:宣肺败毒方
基础方剂:生麻黄 6g、苦杏仁 15g、生石膏 30g、生薏苡仁30g、茅苍术 10g、广藿香 15g、青蒿草 12g、虎杖 20g、马鞭草30g、干芦根 30g、葶苈子 15g、化橘红 15g、生甘草 10g。
服法:每日 1 剂,水煎 400ml,分 2 次服用,早晚各 1 次。
(2)寒湿阻肺证
临床表现:低热,身热不扬,或未热,干咳,少痰,倦怠乏力,胸闷,脘痞,或呕恶,便溏。舌质淡或淡红,苔白或白腻, 脉濡。
推荐处方:苍术 15g、陈皮 10g、厚朴 10g、藿香 10g、草果6g、生麻黄 6g、羌活 10g、生姜 10g、槟榔 10g。
服法:每日 1 剂,水煎 400ml,分 2 次服用,早晚各 1 次。
2.4 重型
(1)疫毒闭肺证
临床表现:发热面红,咳嗽,痰黄粘少,或痰中带血,喘憋气促,疲乏倦怠,口干苦粘,恶心不食,大便不畅,小便短赤。 舌红,苔黄腻,脉滑数。
推荐处方:化湿败毒方
基础方剂:生麻黄 6g、杏仁 9g、生石膏 15g、甘草 3g、藿香 10g (后下)、厚朴 10g、苍术 15g、草果 10g、法半夏 9g、茯苓 15g、生大黄 5g (后下)、生黄芪 10g、葶苈子 10g、赤芍10g。
服法:每日 1~2 剂,水煎服,每次 100 ml~200ml, 一日 2~4 次,口服或鼻饲。
2)气营两燔证
临床表现:大热烦渴,喘憋气促,谵语神昏,视物错瞀,或发斑疹,或吐血、衄血,或四肢抽搐。舌绛少苔或无苔,脉沉 细数,或浮大而数。
推荐处方:生石膏 30~60g (先煎)、知母 30g、生地 30~60g、水牛角 30g (先煎)、赤芍 30g、玄参 30g、连翘 15g、丹皮 15g、黄连 6g、竹叶 12g、葶苈子 15g、生甘草 6g。
服法:每日 1 剂,水煎服,先煎石膏、水牛角后下诸药,每次 100ml~200ml,每日 2~4 次,口服或鼻饲。
推荐中成药:喜炎平注射液、血必净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醒脑静注射液。功效相近的药物根据个体情况可选择一种,也可根据临床症状联合使用两种。中药注射剂可 与中药汤剂联合使用。
2.5 危重型
内闭外脱证
临床表现:呼吸困难、动辄气喘或需要机械通气,伴神昏, 烦躁,汗出肢冷,舌质紫暗,苔厚腻或燥,脉浮大无根。
推荐处方:人参 15g、黑顺片 10g(先煎)、山茱萸 15g,送服苏合香丸或安宫牛黄丸。
出现机械通气伴腹胀便秘或大便不畅者,可用生大黄 5~10g。出现人机不同步情况,在镇静和肌松剂使用的情况下,可用生大黄 5~10g 和芒硝 5~10g。
推荐中成药:血必净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醒脑静注射液、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参麦注射液。
功效 相近的药物根据个体情况可选择一种,也可根据临床症状联合使用两种。中药注射剂可与中药汤剂联合使用。
:重型和危重型中药注射剂推荐用法
中药注射剂的使用遵照药品说明书从小剂量开始、逐步辨 证调整的原则,推荐用法如下:
病毒感染或合并轻度细菌感染:0.9 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加喜炎平注射液100mg bid,或 0.9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加热毒宁注射液 20ml,或 0.9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加痰热清注射液 40ml bid。
高热伴意识障碍:0.9 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加醒脑静注射液20ml bid。
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或/和多脏器功能衰竭:0.9 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加血必净注射液 100ml bid。
免疫抑制:葡萄糖注射液 250ml 加参麦注射液 100ml 或生脉注射液 20~60ml bid。
2.6 恢复期
1)肺脾气虚证
临床表现:气短,倦怠乏力,纳差呕恶,痞满,大便无力, 便溏不爽。舌淡胖,苔白腻。
推荐处方:法半夏 9g、陈皮 10g、党参 15g、炙黄芪 30g、 炒白术 10g、茯苓 15g、藿香 10g、砂仁 6g (后下)、甘草 6g。
服法:每日 1 剂,水煎 400ml,分 2 次服用,早晚各 1 次。
2)气阴两虚证
临床表现:乏力,气短,口干,口渴,心悸,汗多,纳差, 低热或不热,干咳少痰。舌干少津,脉细或虚无力。
推荐处方:南北沙参各 10g、麦冬 15g、西洋参 6g,五味子6g、生石膏 15g、淡竹叶 10g、桑叶 10g、芦根 15g、丹参 15g、生甘草 6g。
服法:每日 1 剂,水煎 400ml,分 2 次服用,早晚各 1 次。
(八)早期康复
重视患者早期康复介入,针对新冠肺炎患者呼吸功能、躯 体功能以及心理障碍,积极开展康复训练和干预,尽最大可能 恢复体能、体质和免疫能力。
十二、护理
根据患者病情,明确护理重点并做好基础护理。重症患者 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和意识状态,重点监测血氧饱和度。危 重症患者 24 小时持续心电监测,每小时测量患者的心率、呼吸频率、血压、SpO2,每 4 小时测量并记录体温。合理、正确使用静脉通路,并保持各类管路通畅,妥善固定。卧床患者定时变 更体位,预防压力性损伤。按护理规范做好无创机械通气、有创机械通气、人工气道、俯卧位通气、镇静镇痛、体外膜肺氧 合诊疗的护理。特别注意患者口腔护理和液体出入量管理,有 创机械通气患者防止误吸。清醒患者及时评估心理状况,做好心理护理。
十三、出院标准及出院后注意事项
(一)出院标准。
1.体温恢复正常 3 天以上;
2.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
3.肺部影像学显示急性渗出性病变明显改善;
4.连续两次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 小时)。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出院。
对于满足上述第 1、2、3 条标准的患者,核酸仍持续阳性超过4周者,建议通过抗体检测、病毒培养分离等方法对患者传染性进行综合评估后,判断是否出院。
(二)出院后注意事项。
1.定点医院要做好与患者居住地基层医疗机构间的联系, 共享病历资料,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建议出院后继续进行 14 天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
3.建议在出院后第 2 周、第 4 周到医院随访、复诊。
十四、转运原则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执行。
十五、医疗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
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防护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 要求执行。
十六、预防
保持良好的个人及环境卫生,均衡营养、适量运动、充足休息,避免过度疲劳。提高健康素养,养成“一米线”、勤洗手、 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打喷嚏或咳嗽时应掩住口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科学做好个人防护,出现呼吸道症状时应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近期去过高风险地区或与确诊、疑似病例有接触史的,应主动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
技术指南(第三版)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感染发生,在《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基础上,修订形成《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可参考执行。
一、总体要求
医疗机构承担着发热患者诊断治疗、新冠病毒感染者(包括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无症状感染者,下同)救治、核酸检测以及日常诊疗等多重任务,在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提供关键技术支撑的同时,也面临较高的交叉感染和疫情传播风险。各地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内新冠病毒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按照本技术指南要求,加强政策资金支持保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协调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感控底线思维,坚守感控底线要求,按照要求配备培训专业性强的感控人员队伍,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主动落实各项感控措施。
二、防控策略
(一)内外同防。实施以“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为基础的感染防控措施,把好医疗机构的人员、车辆和物资“入口关”,对进入医疗机构人员要检测体温,出示健康(行程)码,检查口罩佩戴情况。做好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的健康监测,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疑似症状要及时发现并处置。
(二)医患同防。医疗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均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疾病传播途径做好额外预防措施,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三)人物同防。要做好医患双方人员防护和感染风险预警,对医疗机构内的环境、物品、外来物资等,也要加强风险防控。落实好环境和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措施,加强重点部门环境及重点人群接触后环境的清洁消毒。加强对外来人员和物品的管理,需要时开展环境检测。
(四)“三防”融合。“三防”,即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强化行为管控的“人防”;提升感控技能、优化诊疗流程的“技防”;科学使用消毒灭菌剂、相关设施设备的“器防”。将“三防”理念融入到诊疗活动中,降低医疗机构内感染风险。
三、基本要求
(一)完善防控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
各地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78号)等要求,根据新冠病毒病原学特点,结合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以及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完善感染防控制度和预警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制订不同情形下的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各部门各环节步调协同、衔接顺畅。
各地要建立既熟悉政策要求又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感控专业队伍,承担感染聚集事件处置和检查、协助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指导疫情防控和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
(二)聚焦源头管控,严防感染风险输入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优化体温检测、核验健康(行程)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预检分诊内容和流程,提升预检分诊能力。落实首诊负责制,加强流行病学问诊,早期识别新冠病毒感染临床症状。对具有可疑症状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规范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
严格执行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要求。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态势和防控需要,确定上述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必要时可选择开展血常规、胸部CT、抗体检测。
医疗机构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由疾控等部门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确定医疗机构内密切接触者,明确需实施封控管理和消毒处置的范围,指导医疗机构尽快落实,控制可能的感染源,有效阻断感染传播。
(三)开展全员培训,全面提高感染防控意识和水平。
医疗机构要制订细化本机构的感染防控全员培训方案,进一步强化“人人都是感控实践者”的意识,将感染防控要求落实到临床诊疗活动各环节。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专科医院及中医医院等,要进一步重视感染防控工作,梳理本机构存在的薄弱环节,持续开展全员培训。在全员培训基础上,对发热门诊、急诊、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口腔科、耳鼻喉科、重症医学科、内镜室、血液透析中心(室)、CT检查室、核酸检测实验室、手术部(室)等高风险科室和部门制订针对性培训内容,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新冠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方法与技能。
(四)加强标准预防和额外预防,建立行为屏障。
标准预防是保护医患双方安全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手卫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诊疗设备及环境清洁消毒、患者安置、安全注射、医用织物洗涤和医疗废物管理等。落实标准预防的关键措施是医务人员的行为要规范,建立起行为屏障;同时,与建筑布局、诊疗流程(见附件1)、物资保障、人员培训等因素密切相关。
额外预防是在标准预防基础上,针对感染性疾病病原学特点和传播途径,以阻断接触传播、飞沫传播或空气传播途径为目的,而采取的针对性综合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手卫生。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19),医务人员应当在接触患者前、清洁或无菌操作前、暴露患者血液体液后、接触患者后、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后5个时刻采取手卫生措施。手卫生措施包括流动水洗手和卫生手消毒等,如有可见污物,应当使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清洗双手;如无可见污物,宜使用对新冠病毒有效的含乙醇等成分的手消毒剂进行卫生手消毒。
2.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人员防护管理,储备质量优良、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暴露风险和开展的诊疗操作,正确合理使用医用外科或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手套、隔离衣或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见附件2),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在隔离病区、发热门诊及核酸采样点、核酸检测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工作,接触到新冠病毒可能性较大的医务人员,要加强防护,严格落实佩戴医用防护口罩等要求。从事发热门诊、定点医院隔离病区工作的人员要做医用防护口罩适合性测试和密合性测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每次进入发热门诊、定点医院隔离病区工作前,要做医用防护口罩密合性测试。同时,应当指导、监督患者及其陪同人员,以及其他进入医疗机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3.正确实施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均应当佩戴合格的医用口罩,不应佩戴有呼气阀的口罩,患者接受诊疗时非必要不摘除口罩。在不影响正常诊疗工作前提下,应当保持至少1米的社交距离。在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或肘部遮掩口鼻,手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即刻实施手卫生。
4.加强清洁消毒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做好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即用即弃;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每次使用后进行规范清洁消毒,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宜专人专用。诊疗环境优先选择自然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应当选择机械通风或空气消毒措施,合理配置新风系统、回风系统和排风系统,建立上送风下回风的气流组织形式。使用清水和清洁剂彻底清洁环境表面,并使用有效消毒剂对环境物体表面,尤其是高频接触部位进行规范消毒。对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进行规范处理。患者出院后规范实施终末消毒(见附件3),消毒后按《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进行消毒效果评价。
5.合理安置患者。根据感染性疾病病原学特点、传播方式和特定人员感染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类型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易感者采取合理的分区分类安置措施,降低不同风险人员因暴露导致交叉感染的机会。
6.规范医用织物和医疗废物管理。新冠病毒感染者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医用织物,洗涤处置执行《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救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医用织物洗涤处置和医疗废物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加强人员管控,减少人群聚集。
医疗机构门急诊应当合理设置就诊及等候区域,优化就诊流程,避免人群聚集。鼓励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远程医疗等技术,提供网上预约和远程医疗服务。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对其本人及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规范的隔离控制措施。
加强病区人员管控,对新入院患者落实“应检尽检”要求,设置并合理使用过渡病室,通过采取核酸检测筛查和隔离安置等措施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严格陪护及探视管理,定点医院不安排探视和陪护;非定点医院不探视、非必须不陪护,确需陪护的,要固定陪护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病区,严格限制行进路线和活动范围。陪护人员在进入病区前应当持有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合理确定病床使用比例,病床间距不小于0.8米,禁止加床。住院患者在病情允许的前提下,应当佩戴口罩,陪护人员全程佩戴口罩。
(六)关爱医务人员,实施健康监测。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安排班次,优先保障隔离病区、发热门诊及核酸检测等重点部门的诊疗需求,医务人员相对固定,缩短可能暴露的时间,避免医务人员过度疲劳。提供营养膳食,保障医务人员充分休息。做好医务人员疫苗接种工作,落实“应接尽接”要求。根据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频次,开展体温和呼吸道症状等主动健康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对参与相关诊疗工作人员要加强管理,必要时,可集中封闭管理,并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和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需要时可合理开展胸部CT、血常规、抗体检测等检验检查。收治新冠病毒感染者的隔离病区工作人员实行闭环管理。
(七)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综合感控。
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感染监测工作。有针对性地持续改进感染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完善本区域、本机构感染信息化监测网络,建立完善基于临床症状或症候群的感染病例、感染聚集事件的预警报告机制。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应当按要求及时报告、做好相应处置。加强医疗机构内感染暴发的监测预警,发现疑似感染暴发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流程,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规范报告处置。
规范抗微生物药物的合理使用,严格掌握各类抗微生物药物使用指征。提高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前和调整用药前病原学检测标本送检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接诊的发热或/和具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在明确病原学诊断前,慎用抗微生物药物、退热药物等,防止不合理用药掩盖症状。
(八)加强患者教育,开展健康宣教。
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及陪同人员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普及新冠病毒感染防控知识,指导正确实施手卫生、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保持安全社交距离,避免人群聚集等。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鼓励治疗期或康复期的患者早期运动、合理运动,但应避免剧烈或动作幅度过大的运动。
四、重点科室、部门技术要求
(一)发热门诊。
1.发热门诊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应对秋冬季新冠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6号)等有关要求。
2.发热门诊诊区应当按照“三区两通道”设置,即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和清洁通道(医务人员和清洁物品)、污染通道(患者和污染物品)。各分区之间应当有物理隔断,各区域和通道出入口设有醒目标识。
3.发热门诊及留观病室应当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机械通风,应当控制气流方向,由清洁侧流向污染侧。发热门诊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独立运行。规范设置管理通风口。
4.医务人员进出发热门诊和留观病室,应当戴医用防护口罩、工作帽、手套、靴套或鞋套(防护服如已有靴套则不需另行加穿),穿隔离衣或防护服(留观病室应当穿防护服),根据诊疗操作选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并严格按照穿脱防护用品规范流程,正确穿脱防护用品(见附件2)。发热门诊医务人员要指导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在健康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规范佩戴医用防护口罩。接诊入境、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集中隔离点发热患者等高风险人群的发热门诊,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闭环管理。
5.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发热或/和呼吸道症状且无法明确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分诊或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对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均应当进行核酸、血常规检测,必要时进行抗体检测、胸部CT检查,以排除新冠病毒感染。核酸检测结果反馈前,应当将患者安置在发热门诊进行留观。接诊儿童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热门诊设置单独的儿科诊室或儿科诊区,满足发热患儿就诊需求。发热门诊接诊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新冠病毒感染的病原学特点与临床表现,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疗,对新冠病毒感染者要立即转往定点医院,并及时报告。
(二)急诊。
1.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按规定路线引导发热或/和有呼吸道症状且无法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至发热门诊就诊。制定完善重症患者转诊、救治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2.合理设置符合隔离救治要求,可为新冠病毒感染者提供就地急救服务的诊疗区域或急救室。
3.加强人员管控,规范设置等候区域并加强管理,避免人群聚集。
(三)接受诊疗措施时需患者摘除口罩的科室/部门(如鼻/咽拭子采集、口腔诊疗、支气管镜或上消化道内镜诊疗等)。
1.所在地区发生多点散发或聚集性疫情时,应当严格实行一室一医一患,必要时可安排一名医务人员辅助开展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2.诊室通风良好,必要时采取机械通风或动态空气消毒措施。
3.实施易产生气溶胶的诊疗操作时,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诊疗不同患者应当合理更换个人防护用品。
4.进行支气管镜或上消化道内镜诊疗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患者实际情况,可先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四)血液透析中心(室)。
1.对血液透析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应当根据当地疫情形势定期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进入诊疗区需测温、查验健康(行程)码和流行病学问询。患者接受透析治疗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陪护人员应相对固定。
2.加强预检、候诊、接诊等区域的管理,采取加强通风、增加候诊面积、合理安排功能空间以及减少人员聚集等感染防控措施。
(五)普通病区(房)。
1.规范设置过渡病室,用于收治暂无核酸检测结果的急诊患者或者隔离排查可疑的住院患者。过渡病室不需按“三区两通道”设置。
2.过渡病室宜设置独立卫生间,通风良好,标识明确,应有防护用品穿脱空间。应单人单间安置患者。
3.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病区(房)内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即刻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规范要求实施及时有效的隔离、救治和转诊。
(六)收治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定点医院及病区。
1.各地应当合理确定定点医院,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好、技术水平高、感控基础好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同步确定备用定点医院,制定完善的定点医院启用和综合保障预案。定点医院和备用定点医院应当制定本机构启用及管理方案。
2.定点医院及隔离病区的建筑布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呼吸道传染病防控标准和规范,配备质量优良、数量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原则上储备量应当满足定点医院满负荷运转30天需求。
3.定点医院隔离病区工作人员应当戴医用防护口罩、工作帽、手套、护目镜或防护面屏,穿防护服、靴套或鞋套(防护服如已有靴套则不需另加穿),并严格按照穿脱防护用品规范流程,正确穿脱防护用品(见附件2)。
4.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应当单人单间隔离安置,无症状感染者、确诊患者可分别同室安置。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对新冠病毒感染者进行单人单间隔离安置(带独立卫生间),进一步减少不同病例间相互交叉感染的机会。
5.污染区内应当配有独立包装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暴露应急处置箱,呼吸道职业暴露后的处置流程(见附件4)应当在明显处张贴,以供应急情况下使用。
6.进入定点医院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所在地区发生多点散发或聚集性疫情时,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和防控需要,可选择增加血常规、抗体检测和胸部CT检查。
定点医院隔离病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务、管理、安保、保洁、餐饮、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等人员)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接触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工作人员(包括专门为新冠病毒感染者提供服务的影像学检查等医务人员、闭环管理人员的通勤车司机等)应当严格实行闭环管理,工作期间安排单人单间集中居住,所有人员在驻地与定点医院间两点一线出行,固定通勤车辆,不得在定点医院内安排驻地。
(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
严格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操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第二部分 医院感染防控基本理论
一、院感防控的基本概念
院感防控是指医疗机构内医院获得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简称院感防控。
感染防控是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预防与控制感染(传染)性疾病传播所采取的措施。
疫情感染防控是疫情背景下感染防控的总称,该概念范围较大,包含了院感防控的范畴。
本指南仅涉及院感防控的范围。
二、院感防控的要素构建
院感防控工作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引导是方向,领导重视是前提,科学防控是核心,部门间合作是基础,全员参与是关键。
(一)院感防控管理体系
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市级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建立本地区的院感防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院感质控中心及专家团队建设,负责本辖区院感防控的策略研究、上级文件落实、督查和改进。在定期督导和检查基础上,梳理问题清单,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机构应依法、依规、依纪建立院感防控管理体系,有明确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落实院感防控专(兼)职人员配备要求;有开展相关工作的预算和足够的资源;在改扩建工作中应能充分考虑诊疗流程中的院感防控需要;有促进各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
(二)院感防控风险评估与规划项目
1.开展院感防控工作应基于院感防控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优先策略规划年度工作项目;
2.院感防控工作项目应有明确的目标、负责人、参与协作部门、完成期限及预期成效;
3.有保障项目开展的预算;
4.项目负责人应接受过院感防控知识培训,并有足够的时间参与项目落实。
(三)防感防控技术指南
1.应根据国家政策、规范、质量安全目标制订地区和机构院感防控工作制度和技术指南;
2.制订指南时应结合地区或机构特点,基于国内外相关标准、指南等作为循证的依据和参考;
3.指南应适用于本地区和机构工作的特点,至少应根据国家和地区政策的调整进行及时更新;
4.院感防控部门应积极开展指南的优化和院感防控措施落实的标准化工作;
5.院感防控技术指南应充分体现各职能部门及临床各科室的职责。
(四)院感防控教育和培训
1.地区和机构应建立院感防控培训体系与方案;
2.为地区和机构提供院感防控基础知识和技能提升的培训资源和内容;
3.培训课程应得到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机构的专家小组认可;
4.制订地区和机构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效果评价。
(五)院感防控监测、报告与暴发的处置
1.根据国家要求开展院感防控监测工作;
2.制订地区和机构院感防控监测的方案和计划;
3.机构监测小组的成员应接受院感防控监测项目培训;
4.机构应按要求报告院感防控监测的数据。
(六)院感防控多部门合作模式实施策略
1.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协调并支持机构院感防控的多学科项目的实施和改进;
2.各医疗机构应接受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多学科合作模式的策略要求,并积极推广;
3.多学科合作应践行人人都是院感防控实践者的理念,在院感防控活动中作为最佳方法进行推广。
(七)院感防控监测的核查与持续改进
1.地区院感防控质控中心和机构应设立院感防控监测的工作小组;
2.制订一个数据收集定期发布的方案;
3.为地区和机构制订和优化监测的核心指标;
4.建立院感防控监测人员培训制度;
5.应用院感防控监测数据、指标对地区和机构进行院感防控效果进行评价。
三、院感防控管理与关键技术
(一)院感防控体系建设
医疗机构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建立以下院感防控体系。
1.管理要求
院感防控组织管理体系应突出党建引领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院感预防与控制工作应实行“党委集体领导、院长分工负责,院感防控管理委员会制订决策、院感防控部门监督指导、职能处室协同管理、业务科室落实制度、全体员工岗位履职”的党政同责、业务行政协同、全员参与、全流程闭环管理工作体系。
2.组织框架
落实四方责任,建立分级院感防控体系,包括并不限于院感防控领导小组、院感防控工作委员会、院感防控管理部门、院感防控协同部门、临床各科室院感防控小组、每位医务人员院感防控职责的层级进行要求与落实。
专职院感防控人员配备标准,非传染病定点医院按照每150-200张床配备一名专职院感防控人员;100床以下实际使用病床配备2名专职院感防控人员;100-500床按照实际使用床位配备不少于4人;500床以上按照每增加150-200张床增加一名院感防控专职人员。传染病定点院感防控人员配备数量应当为非传病定点医院的1.5-2倍。
专职院感防控人员的构成应当包括医师、护士,可以包括药学、以及有卫生专业背景的管理人员等其他人员。医师占比不低于30%,护士占比不高于40%,其他人员占比不高于30%。
逐步建立人员数量和专业配置符合要求,专业能力满足需求的高质量专职院感防控队伍。
3.各部门职责
1)领导小组:向院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及医院工作部署及要求;研究部署上级党委的通知、会议精神,制订医院相应管理办法;定期听取院感防控管理部门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推进院感防控工作的落实和整改。
2)管理委员会(专家组)
①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进行院感防控策略和技术指南的研究,对院感防控制度、预案和技术指南提供咨询意见;
②审议院感防控方案、实施细则、工作计划;
③掌握机构院感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协调机构发生院感防控事件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
④对本机构院感防控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和审议;
⑤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3)院感防控部门
①参与院级院感防控方案、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订,协调组织院感防控方案的落实。
②负责拟定院感防控工作计划和重点科室和重点环节的院感防控规章制度,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和效果评价;
③参与机构改扩建设计中关于重点科室的设置布局、基本设施及诊疗流程中涉及院感防控相关的内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④开展医院感染的主动监测,掌握医院感染的流行趋势,负责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制订控制措施;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⑤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根据本院病原体特点,开展耐药菌的监测,掌握耐药现状,制订控制措施,定期评估控制效果;
⑥负责院感防控的培训,及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⑦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⑧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⑨负责院感防控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落实院感防控工作闭环管理;
⑩完成院感防控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4)各科室(部门)院感防控小组
①负责本科室本部门院感防控的各项工作,制订本科室的院感防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②组织本科室本部门进行院感防控工作自查,接受院感防控部门的巡查,配合上级行政部门的检查;
③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针对本科室本部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评价,做好持续改进记录;
④主动监测医院感染病例,发现有感染病例时按要求报告,有流行或暴发趋势时,积极协助调查。针对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室医院感染发病率;
⑤监督检查本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
⑥组织本科室院感防控知识培训、考核及记录;
⑦督促本科室人员认真落实手卫生、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安全防护等有关管理规定;
⑧做好属地的卫生员(保洁人员)、配膳员、护工、陪住及探视者等第三方人员的卫生监督管理。
5)每位医院员工职责
①遵守并执行院感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医务人员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注射规范;
③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消毒隔离、标准预防等院感防控各项规范、标准;
④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按要求及时上报;
⑤掌握院感防控知识,发现有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院感防控部门并协助调查;
⑥根据患者感染症情况规范送检,并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⑦参加院感防控知识的培训及考核;
⑧熟练掌握职业防护技能,预防职业暴露的发生。
4.工作机制
1)定期评估机制
院感防控领导小组应建立每月研究机制,主要负责人应全面掌握机构院感防控工作的情况,将院感防控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日程,及时调整策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院感防控工作小组应每年度对本地区感染性疾病的流行和院感防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建筑、资源、培训、防控措施的落实等。
院感防控部门应建立每月抽查机制,对重点环节、重点人群、重点部门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2)风险评价机制
①应建立健全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评估、督导检查机制。
每年组织专家团队对各级别医疗机构的院感防控工作进行一次整体的评估,确保市区全覆盖。
制订机构院感防控风险核查清单。定期对基本流程、基础设施、重点部门及院感防控重点环节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并形成简报在卫生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发布。
②机构应将院感防控的风险管理,作为院感防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度应参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及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梳理院感防控风险清单,风险评估应按照职能分工(医疗、护理、门诊部、后勤,保卫、器材、物资、动力、信息等),逐级逐岗进行自查,院感防控部门汇总分析后并向院感防控领导小组上报。
③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应在院感防控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优先顺序,逐级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防控系统风险。
3)多部门协作机制
院感防控工作应落实多学科合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在落实院感防控措施和职能分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承担(不限于)以下职责:
人力资源部门:每年根据实际使用床位和诊疗功能需求,配备足够的临床医务人员,及院感防控专兼职人员。
医务部门:院感防控体系中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流程、首诊负责制、三级预检工作安排、预约诊疗、病床使用、急诊急救、检测能力以及医师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医政协调等工作。
护理部门:护理操作中院感防控措施的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三级预检分诊措施落实;护理人员配备及院感防控知识的培训考核;病区可疑患者筛查;病区探视、陪护管理;消毒隔离和其他各项院感防控措施。
疾控部门: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报告与流行病学调查,督促各病区可疑患者筛查与管控措施的落实,监督每个区域的清洁消毒措施的落实,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查、健康宣教等,并与上级疾控部门的沟通。
检验部门:制定临床微生物检验标本采集、细菌鉴定和药敏试验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流程规范;及时更新检验方法,不断提升病原学送检比率;确保临床微生物检验、环境卫生学监测及核酸检测的时效性。严格试验用品管理、样本检测过程管理及样本运输管理。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级管理要求,实验室的环境清洁消毒。实验室废弃物按规范处理,做好实验室人员培训、应急处理演练和日常管理。
药剂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抗感染类药物采购并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应采取监测和抽查等多种方法了解临床各科室抗菌药物治疗性用药前送检情况,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临床科室和院感防控部门。
设备部门:负责进院仪器设备及物资的资质审核;日常维护、保养;配足、配齐急救、重症监护、检测等仪器设备;做好医用耗材(药品)、防护装备、清洁消毒用品等各类医疗物资的储备。
后勤部门:完善各项后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外环境的保洁、医疗废物、污水排放、中央空调使用、院内净化空调和空气净化设备和过滤装置的性能保证;真空泵管理;食堂管理、医用织物洗涤管理、感染患者遗体处置;负责对第三方人员进行培训等。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医学生、进修生及临床医务人员院感防控知识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培训效果评价。
安保部门:院内除了安检、安全巡视外,还应保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对出入口的管理和公共区域人群密集度的巡视引导也有一定职责。在满足正常通行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医院出入口开放数量。有效疏导人员,控制门急诊大厅、核酸检测采样等公共空间人员密度。
信息部门:负责数据库的管理、信息传输和网络安全,为疫情防控提供更为智能化的设备与体系,在重点环节和高危环节防控方面应着力于安全性、可视化、高效能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升。
4)自查整改机制
医疗机构对院感防控工作应有系统的自查整改机制,包括制度保障、工作机制,自查内容、自查方法、结果应用,确保闭环管理,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①制度保障
建立院感防控巡查整改制度和奖惩措施并督促落实,制度应明确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方式及检查结果的应用。
②工作机制
对院感防控措施的落实应做到网格化管理,各部门、各科室、应有定期的自查清单和自查计划;各职能部门应有互查、联合检查及重点督查的机制;院感防控牵头部门应有计划对自查清单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自查,建立问题台账,逐一销项落实整改措施,并进行记录。
疫情背景下,压实医务、药学、护理、后勤、第三方服务等部门和门急诊、临床、辅助检查等科室的院感防控责任,院感防控体系应覆盖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名人员,织密拦截疫情输入和扩散的防控网。
③督查反馈整改
院感防控自查工作应纳入本机构内医疗质量评价体系,将检查结果纳入科室及人员的晋升、评优等评价考核中。
5)问责机制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健全院感防控工作追责机制。对于未进行定期风险排查和上报自查情况,或者在督导检查中,经专家研判,存在系统风险并未进行及时整改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督办,并与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对于存在系统风险和或严重疏漏、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一把手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予以严厉惩处。
医疗机构应建立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考核问责制度,根据院感防控的分工职责,压实各职能部门、科室、病区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与绩效和年度考评挂钩,对于未履行部门、科室或病区管理和个人职责的,年度考评不予评优,对于存在严重疏漏,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5.应急预案
医疗机构应根据各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灾害事故、传染病防治的功能定位和医疗救治任务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订院感防控应急预案。应参照疫情防控趋势动态调整和更新院感防控工作预案,定期演练,依法、依规、依纪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预案应包括组织体系,体现领导靠前指挥;明确牵头部门、预案等级和启动条件;各部门职责,协调机制;资源人力储备与调动;信息与报告等,做到一键响应。
院感防控预案应根据事件的强度、范围、时长与场景,制订详细的响应机制和操作流程,用流程图形式加上辅助标识展现应急响应不同部门在不同时间点的工作职能;应急处置应体现全流程、全环节、全部门的信息畅通,环节相扣,各司其职、快速反应、从容应对。
预案制订/修订后应开展全员培训,日常定期组织相关科室及部门共同开展演练,桌面推演及实战演练相结合,演练开始前事先制订演练脚本,演练过程中详细记录,演练中发现的风险点及信息流、动作流不顺畅之处,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工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实现闭环管理,保证预案的实效性和生命力。
(二)制度建设(十项制度)
1.分级院感防控制度
无论机构大小均应按要求在制度层面建立层级合理、专兼结合、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院感防控分级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岗位、部门、人员的要求,并有效开展院感防控工作。践行“人人都是院感防控实践者”的理念,将院感防控理念和要求融入到诊疗活动全过程、全环节、全要素之中。
2.监测报告制度
制订开展健康保健相关感染的发生、分布及其影响因素等数据信息开展收集、分析、反馈,以及依法依规上报等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完善健康保健相关感染监测主体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反馈机制,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监测结果能够有效应用于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的实践。
3.标准预防及院感防控管理制度
制订以标准预防原则为基础的院感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手卫生、隔离、环境清洁消毒、诊疗器械/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安全注射等措施融入诊疗操作规程。
4.院感防控风险评估制度
为降低感染发生风险,应结合机构医疗功能活动特点,制订院感防控风险的综合分析、评价、预判和干预等活动的规范性要求。院感防控风险评估种类,主要包括机构院感防控系统评估、疾病的风险评估、部门(科室)风险评估、防控能力的风险评估以及感染聚集、流行和暴发等的风险评估。
5.多重耐药菌感染防控管理制度
制订为预防和控制多重耐药菌引发的感染及其传播,根据本机构多重耐药菌流行趋势和特点开展的监测、预防与控制等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目前要求纳入目标防控的多重耐药菌包括但不限于: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CRE)、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CR-AB)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铜绿假单胞菌(CR-PA)等。  
6.操作与器械相关感染防控制度
制订诊疗活动侵入性操作与器械相关的感染预防与控制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侵入性诊疗器械相关感染的防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血管内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呼吸机相关肺炎和透析相关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7.培训教育制度
制订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工作人员开展系统性、连续性、有针对性的院感防控相关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培训教育活动的规范性要求。院感防控培训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目标、适用对象、进度安排、培训大岗、实施方式以及考核评估等。
8.暴发报告处置制度
制订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过程中出现的感染疑似暴发、暴发等情况,依法依规采取预警、调查、报告与处置等措施的规范性要求。完善并实施感染疑似暴发、暴发处置预案。处置预案应当定期进行补充、调整和优化,并组织开展经常性演练。
9.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制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针对不同感染暴露风险所采取的基本安全防护要求、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和上报等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按传播途径分类,主要包括血源性暴露、呼吸道暴露、消化道暴露和接触暴露等。
10.传染病院内传播防控制度
制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本机构内传染病相关院感防控活动的规范性要求。
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要求,重点询问和关注就诊者发热、呼吸道症状、消化道症状、皮肤损害等临床表现和流行病学史,并了解就诊者症状出现以来的就医、用药情况。掌握本地区传染病防控的具体措施及转诊要求等。
(三)院感防控关键技术
1.院感防控风险评估和项目规划
1)院感防控风险评估
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本单位诊疗和患者的感染风险,应用评估工具,开展的综合分析、评价、预判和干预等活动,从而降低感染发生风险的规范性要求。
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院感防控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院感专职人员应掌握风险评价的方法,根据属地政策要求、感染性疾病的特点、阶段工作目标、机构的资源储备和诊疗功能特点,由院感专业团队进行,并由机构院感领导小组审议。年度工作目标应根据院感防控的风险、危害程度和改进难易度择优确定。
2)院感防控项目的规划
机构应基于建立院感防控风险评估基础上进行院感防控项目规划,院感防控工作应有依据、有目标、有计划、有方法、有效果地开展。院感防控项目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制定项目计划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发布的院感防控政策、行动计划、专项活动、重点工作,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机构拟实施的感染控制项目或实践工作。
②实施院感防控风险评估
根据项目计划,使用可测量的工具,对本机构的院感防控风险进行评估,确定优先实施感染控制项目或实践内容。确定可量化的过程指标、结局指标,为评估项目实施的效果做好准备。
③项目实施
依据院感防控风险评估的结果,按照4W1H(项目实施的目标、意义、时间进度、实施人员及对象、如何实施)的原则,拟定干预计划并落实。
④效果评价
通过收集、分析项目实施的过程指标、结局指标的数据,对实施院感防控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价。确定目标是否达成,若未达成/未完全达成应采取哪些行动、获得哪些资源进一步干预和改进。若目标达成,则继续选择新的优先项目进行实施。
⑤持续质量改进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发布的院感防控政策、行动计划、专项活动、重点工作,结合本机构的医疗服务的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将具备卫生经济效率的院感防控项目纳入绩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投入,持续监测实施效果并定期反馈,以建立项目实施及改进的长效机制。
2.诊断与监测
1)医院感染诊断
临床医务人员应该熟悉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掌握《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的原则、常见的感染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呼吸系统、血液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手术部位、皮肤和软组织等)的诊断标准;对于复杂的感染性疾病应制订多学科会诊机制,做到早诊断、早治疗、早报告、早隔离。
2)医院感染监测
所有涉及医疗服务的机构均应按照自身特点实施医院感染监测。应对院感的发生、分布及其影响因素等信息开展监测、信息收集、数据分析、结果反馈;应确定院感监测的方法、监测的范围、数据收集的流程等,还应包括依法依规上报相关数据具体细则。机构要为感染监测提供物资、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建立信息共享反馈机制,相关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具体执行部门有效应用于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
3)院感疑似暴发及暴发的现场调查与处置
应确定医院感染暴发基本定义、启动调查的时机、具体的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步骤;以及医院感染暴发的报告流程等。
4)疫情防控期间的院感监测
3.培训与教育
应根据国家及本地区专兼职院感岗位培训要求及方案开展本机构院感防控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防控措施的培训工作,有具体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频度、培训考核等,做到院感防控全员覆盖;关键岗位重点掌握;临床岗位持续提升。
4.操作相关
机构应有掌握本机构医疗操作与器械相关清单,掌握诊疗操作中的侵袭性操作和器械设备操作相关感染防控的风险点,将院感防控措施融入侵入性诊疗操作和器械设备相关操作规程中,最大限度降低感染的发生。
常见的侵袭性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血液透析、内镜诊疗、外科手术、中心静脉置管、泌尿系置管、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等。
5.环境与流程
1)环境管控:了解本机构建筑布局的特点,在改扩建中应充分考虑院感防控的需求,掌握环境硬件设备和运营中感染的风险,根据感染风险,制订环境控制的目标,细化完善环境管控硬件配置及环境卫生学管理措施。
2)流程优化:机构在诊疗流程中应合理重点功能科室如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区、手术部(室)、急诊科、儿科、检验科、输血科等,按规范配置人员、诊疗流程并保障物品、工作动线,实现洁、污分开,基于院感防控的原则不断优化流程。
3)医废与污水管理: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医废分类收集、密闭运送、暂存管理、污水处置及监测的管理要求。
4)其他相关:围绕机构的基础运行的感染风险还应掌握但不限于:感染性布草、真空泵、中央空调(空调通风系统)等的感染防控规范要求。
6.手卫生
1)手卫生设施:机构应有应参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对机构手卫生设施设备有具体要求,包括位置、数量和种类等。
2)手卫生资源:包括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消耗物品、干手物品配置要求及方法和流程。
3)手卫生依从性:有手卫生的培训教育、手卫生依从性的要求和检查等。
4)手卫生效果监测:有手卫生的效果监测方法和流程、评价手卫生依从性和正确性的方法和流程以及评价标准等。
7.消毒与隔离
1)清洁:有机构内清洁制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的目的、范围、方法、流程和评价等。
2)消毒:有消毒灭菌制度要求,包括消毒灭菌范围、使用方法、技术选择、操作流程、消毒灭菌效果等。
3)隔离:应根据本机构的特点,设置具体的隔离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隔离区域、隔离房间、防护屏障、隔离围挡、隔离方法、其他隔离设备设施,还应包括隔离措施的启用标准和使用场景要求等。
4)效果监测:针对消毒隔离措施的使用目的,建立清洁、消毒灭菌、隔离效果的监测,内容包括诊疗器械、物品及消毒器的清洗效果监测;灭菌效果的监测方法和结果判定等。
8.多重耐药菌防控
机构应该了解本地区和本单位多重耐药菌流行趋势,掌握本单位微生物检验能力和临床病原学送检率,制定预防多重耐药菌产生的防控措施,包括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多重耐药菌的识别和环境的控制等。
9.防护与安全
应建立本单位医务人员安全防护预案,包括职业暴露的预防控制方法和技术,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选择和使用、职业暴露的应急处置、随访的方法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等。
10.持续质量改进
应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质量评价指标、管理要求、阶段性目标等制定本单位院感防控措施落实的检查与改进的制度,包括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检查结果应用及改进指标的指导性要求。
四、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感染发生,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修订完成。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可参考执行。
(一)总体要求
医疗机构承担着发热患者诊断治疗、新冠病毒感染者(包括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无症状感染者,下同)救治、核酸检测以及日常诊疗等多重任务,面临较高的交叉感染和疫情传播风险。各机构应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内新冠病毒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按照本技术指南要求,加强政策资金支持保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协调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感控底线思维,坚守感控底线要求,按照要求配备培训专业性强的感控人员队伍,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主动落实各项感控措施。
(二)防控策略
1.内外同防。实施以“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护、早隔离、早治疗”为基础的感染防控措施,把好医疗机构的人员、车辆和物资“入口关”,对进入医疗机构人员要检测体温,出示健康(行程)码,进行中高风险地区流行病学及发热、咳嗽等新冠肺炎症状的排查,检查口罩佩戴情况。做好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的健康监测,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疑似症状要及时处置。
2.医患同防。医疗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均应做好个人防护,在落实标准预防措施的基础上,根据疾病传播途径做好额外预防措施,疫情流行期应全员进行健康监测,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3.人物同防。做好医患双方人员防护和感染风险预警,对医疗机构内的环境、物品、外来物资等,加强风险防控。落实好环境和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措施,加强重点部门环境及重点人群接触后环境的清洁消毒。加强对外来人员和物品的管理,需要时开展环境检测。
4.“三防”融合。“三防”,即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强化行为管控的“人防”;提升感控技能、优化诊疗流程的“技防”;科学使用清洁、消毒、灭菌方法;相关设施设备的“器防”。将“三防”理念融入到诊疗活动中,降低医疗机构内感染风险。
(三)基本要求
1.完善防控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
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78号)、关于印发《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6号)等要求,完善感染防控制度和预警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制订不同情形下的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各部门各环节步调协同、衔接顺畅。
2.聚焦源头管控,严防感染风险输入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优化体温检测、核验健康(行程)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预检分诊内容和流程,提升预检分诊能力。落实首诊负责制,加强流行病学问诊,早期识别新冠病毒感染临床症状。对具有可疑症状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规范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
严格执行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要求。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态势和防控需要,确定上述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必要时可选择开展血常规、胸部CT、抗体检测。
医疗机构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由疾控等部门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确定医疗机构内密切接触者,明确需实施封控管理和消毒处置范围,指导医疗机构尽快落实,控制可能的感染源,有效阻断感染传播。
3. 开展全员培训,全面提高感染防控意识和水平。
医疗机构要细化本机构感染防控全员培训方案,进一步强化“人人都是感控实践者”的意识,将感染防控要求落实到临床诊疗活动各环节。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专科医院及中医医院等,要进一步重视感染防控工作,梳理本机构存在的薄弱环节,持续开展全员培训。在全员培训基础上,对发热门诊、急诊、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口腔科、耳鼻喉科、重症医学科、内镜室、血液透析中心(室)、CT检查室、核酸检测实验室、手术部(室)等高风险科室和部门及后勤第三方人员制订针对性培训内容,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新冠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方法与技能。
4.加强标准预防和额外预防,建立行为屏障。
标准预防是保护医患双方安全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手卫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诊疗设备及环境清洁消毒、患者安置、安全注射、医用织物洗涤和医疗废物管理等。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应落实标准预防的关键措施,建立起行为屏障。
额外预防是在标准预防基础上,针对感染性疾病病原学特点和传播途径,以阻断接触传播、飞沫传播或空气传播途径为目的,而采取的针对性综合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手卫生。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19),医务人员应当在接触患者前、清洁或无菌操作前、暴露患者血液体液后、接触患者后、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后5个时刻采取手卫生措施。手卫生措施包括流动水洗手和卫生手消毒等,如有可见污物,应当使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清洗双手;如无可见污物,宜使用对新冠病毒有效的含乙醇等成分的手消毒剂进行卫生手消毒。
2)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人员防护管理,为医务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本机构常用个人防护用品物资储备目录,并根据需求调整和补充。对将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防护技能培训和演练,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暴露风险和开展的诊疗操作,正确选择和使用防护用品,在隔离病区、发热门诊及核酸采样点、核酸检测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工作,接触到新冠病毒可能性较大的医务人员,严格落实佩戴医用防护口罩等要求。医疗机构应该为医务人员首次佩戴某型号的医用防护口罩前进行适合性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选择该规格的医用防护口罩,医务人员每次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后应做气密性检查,佩戴正确方可上岗;应当指导、监督患者及其陪同人员,以及其他进入医疗机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3)正确实施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医疗机构应增加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的宣教工作,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均应当佩戴合格的医用口罩,不应佩戴有呼气阀的口罩,患者接受诊疗时非必要不摘除口罩。应当保持至少1米的社交距离。
4)加强清洁消毒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WS/T368-2012),做好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即用即弃;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每次使用后进行规范清洁、消毒、灭菌。诊疗环境优先选择自然通风,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应当选择机械通风或适宜的空气消毒措施,采取措施保障机械通风和空气消毒设备安全有效运转。
按规范对环境表面进行彻底清洁或消毒,并使用有效消毒剂对环境物体表面,尤其是高频接触部位进行消毒。对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进行规范处理。落实《北京市 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肺炎病毒外环境监测方案》(京防组医发[2020]39号)等文件要求,必要时进行环境新冠病毒检测工作,新冠疫情流行期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每周开展一次外环境监测,每次至少选择20个重点点位进行采样。患者出院后应规范进行终末消毒并根据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关于《北京市医疗机构环境及设备设施清洁消毒技术规范》附件7病房(区)终末清洁消毒验收清单参考工具进行验收;新冠肺炎患者出院或转诊后规范实施终末消毒,消毒后根据需要按《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或《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要求》进行消毒效果评价。
5)合理安置患者。根据感染性疾病病原学特点、传播方式和特定人员感染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类型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易感者采取合理的分区分类安置措施,降低不同风险人员因暴露导致交叉感染的机会。
6)规范医用织物和医疗废物管理。新冠病毒感染者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医用织物,洗涤处置执行《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508—2016);救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和涉疫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医用织物洗涤处置和医疗废物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加强人员管控,减少人群聚集。
医疗机构门急诊应合理设置就诊、等候区域及隔离抢救区域,优化就诊流程,避免人群聚集。鼓励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远程医疗等技术,提供网上预约和远程医疗服务。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对其本人及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规范的隔离控制措施。
加强病区人员管控,对新入院患者落实“应检尽检”要求,设置并合理使用过渡病室,通过采取核酸检测筛查和隔离安置等措施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严格陪护及探视管理,定点医院不安排探视和陪护;非定点医院不探视、非必须不陪护,确需陪护的,要固定陪护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病区,严格限制行进路线和活动范围。陪护人员在进入病区前应当持有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合理确定病床使用比例,病床间距不小于0.8米,禁止加床。住院患者在病情允许的前提下,应当佩戴口罩,陪护人员全程佩戴口罩。
6.关爱医务人员,实施健康监测。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安排班次,优先保障隔离病区、发热门诊及核酸检测等重点部门的诊疗需求,医务人员相对固定,缩短可能暴露的时间,避免医务人员过度疲劳。保障医务人员充分休息。做好医务人员疫苗接种工作,落实“应接尽接”要求。根据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频次,开展体温和呼吸道症状等主动健康监测,并建立异常情况的报告机制。对参与相关诊疗工作人员要加强管理,必要时,可集中封闭管理,并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和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需要时可合理开展胸部CT、血常规、抗体检测等检验检查。收治新冠病毒感染者的隔离病区工作人员实行闭环管理。
7.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综合感控。
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医疗机构感染监测工作。有针对性地持续改进感染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完善本区域、本机构感染信息化监测网络,建立完善基于临床症状或症候群的感染病例、感染聚集事件的预警报告机制。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应当按要求及时报告、做好相应处置。加强医疗机构内感染暴发的监测预警,发现疑似感染暴发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流程,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规范报告处置。见附件
规范抗微生物药物的合理使用,严格掌握各类抗微生物药物使用指征。提高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前和调整用药前病原学检测标本送检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接诊的发热或/和具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在明确病原学诊断前,慎用抗微生物药物、退热药物等,防止不合理用药掩盖症状。
8.加强患者教育,开展健康宣教。
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及陪同人员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普及新冠病毒感染防控知识,指导正确实施手卫生、呼吸道卫生和咳嗽礼仪,保持安全社交距离,避免人群聚集等。
(四)重点科室、部门的院感防控要求
1.发热门诊
1)发热门诊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应对秋冬季新冠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6号)、关于印发《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80号)等有关要求。
2)发热门诊应当按照“三区两通道”设置,即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和清洁通道(医务人员和清洁物品)、污染通道(患者和污染物品)设置。各分区之间应当有物理隔断,各区域和通道出入口设有醒目标识。
3)发热门诊及留观病室应当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机械通风,应当控制气流方向,由清洁侧流向污染侧。发热门诊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独立运行。应规范设置管理通风系统,主责部门应采取措施保障通风系统和空气消毒设备安全有效运转。
4)发热门诊应配备符合标准、数量充足(至少可供2 周使用)、方便可及的个人防护用品。
5)发热门诊应根据疫情流行趋势和诊疗操作暴露的风险,科学规范选择防护用品 ,在疫情流行期发热门诊所有工作人员须佩戴医用防护口罩(不建议使用挂耳式医用防护口罩)每次进入发热门诊前要进行医用防护口罩密合性测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医务人员进入发热门诊进行诊疗操作时应穿防护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医用手套,鞋套(靴套);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时,或在采集患者咽拭子标本、吸痰、气管插管等可能发生气 溶胶和引起分泌物喷溅操作时,应选择佩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并加戴一次性使用医用手套;必要时可选用正压头套或全面防护型呼吸防护器。
6)医务人员进出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病室,严格遵照穿脱防护用品规范流程,正确穿脱防护用品,在穿脱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等时,应有人员现场督导或通过视频进行监督,避免交叉污染或意外暴露引起感染。
新冠疫情流行期发热门诊接诊入境、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集中隔离点发热患者等高风险人群的发热门诊,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闭环管理。
7)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发热门诊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定期轮值,避免不同科室之间共用工作人员。上岗前、岗位中、换岗时均要开展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
8)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发热或/和呼吸道症状且无法明确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分诊或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对发热门诊就诊的患者均应当进行核酸、血常规检测,必要时进行抗体检测、胸部CT检查,以排除新冠病毒感染。核酸检测结果反馈前,应当将患者安置在发热门诊进行留观。接诊儿童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热门诊设置单独的儿科诊室或儿科诊区,满足发热患儿就诊需求。发热门诊接诊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新冠病毒感染的病原学特点与临床表现,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疗,对新冠病毒感染者要立即转往定点医院,并及时报告。
2.急诊
1)落实预检分诊制度,按规定路线由专人引导发热或/和有呼吸道症状且无法排除新冠病毒感染的患者至发热门诊就诊。制定急重症患者转诊、救治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严格执行。
2)合理设置隔离救治区域,可为疑似或不能排除新冠病毒感染重症患者提供就地救治服务的诊疗区域或空间,并规划出污染装备的脱卸区域。
3)加强人员管控,规范设置等候区域并加强管理,避免人群聚集。
3. 患者接受诊疗活动时需摘除口罩的科室/部门(如鼻/咽拭子采集、口腔诊疗、支气管镜或上消化道内镜诊疗等)。
1)所在地区发生多点散发或聚集性疫情时,应当严格实行一室一医一患,必要时可安排一名医务人员辅助开展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2)诊室通风良好,必要时采取机械通风或动态空气消毒措施。
3)实施易产生气溶胶的诊疗操作时,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诊疗不同患者应当根据需要更换个人防护用品,避免交叉污染。
4)进行支气管镜或消化道内镜诊疗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患者实际情况,可先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4.血液透析中心(室)
1)对血液透析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应当根据当地新冠疫情防控形势,定期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进入诊疗区需测温、查验健康(行程)码和流行病学问询。患者接受透析治疗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陪护人员应相对固定并纳入健康监测管理。
2)加强预检、候诊、接诊等区域的管理,采取有效通风、增加候诊面积、合理安排功能空间,减少人员聚集等感染防控措施。
5.普通病区(房)
1)规范设置过渡病室,用于收治暂无核酸检测结果的急诊患者或者隔离排查可疑的住院患者,过渡病室宜设置独立卫生间,通风良好, 标识明确。
2)过渡病室应最短动线,最少暴露的原则,因地制宜设计诊疗流线,应单人单间安置患者,可不按“三区两通道”设置,但应有防护装备穿脱空间和去污染的基本设备。
3)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病区(房)内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应即刻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规范要求实施及时有效的隔离、救治和转诊。
6.收治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定点医院及病区
1)应当合理确定定点医院,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好、技术水平高、感控基础好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同步确定备用定点医院,制定完善的定点医院启用和综合保障预案。定点医院和备用定点医院应当制定本机构启用及管理方案,做到一键响应。
2)定点医院及隔离病区的建筑布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呼吸道传染病防控标准和规范,配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原则上储备量应当满足定点医院满负荷运转30天需求。
3)定点医院隔离病区工作人员应当穿戴医用防护口罩、工作帽、手套、护目镜或防护面屏,穿防护服、靴套或鞋套(防护服如已有靴套则不需另加穿),并严格按照穿脱防护用品规范流程,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4)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应当单人单间隔离安置,无症状感染者、确诊患者可分别同室安置。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对新冠病毒感染者进行单人单间隔离安置(有独立卫生间),进一步减少不同病例间相互交叉感染的机会。
5)污染区内应当配有独立包装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暴露应急处置箱,呼吸道职业暴露后的处置流程应当在明显处张贴,以供应急情况下使用。
6)进入定点医院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所在地区发生多点散发或聚集性疫情时,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和防控需要,可选择增加血常规、抗体检测和胸部CT检查。
定点医院隔离病区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务、管理、安保、保洁、餐饮、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等人员)及其他直接或间接为新冠病毒感染者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专门为新冠病毒感染者提供服务的影像学检查等医务人员、闭环管理人员的通勤车司机等)应当严格实行闭环管理,工作期间安排单人单间集中居住,所有人员在驻地与定点医院间两点一线出行,固定通勤车辆,不得在定点医院内安排驻地。
7.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
严格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操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第三部分 医院感染防控基本技能
一、手卫生
(一)定义
手卫生:为医务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的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洗手:医务人员用流动水和洗手液(肥皂)揉搓冲洗双手,去除手部皮肤污垢、碎屑和部分微生物的过程。
卫生手消毒:医务人员用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
外科手消毒:外科手术前医护人员用流动水和洗手液揉搓冲洗双手、前臂至上臂下 1/3,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
者杀灭手部、前臂至上臂下 1/3 暂居菌和减少常居菌的过程。
手消毒剂:应用于手消毒的化学制剂。
速干手消毒剂:含有醇类和护肤成分的手消毒剂。
(二)洗手与卫生手消毒指征
1.下列情况医务人员应洗手和/或使用手消毒剂进行卫生手消毒:
①接触患者前。
②清洁、无菌操作前,包括进行侵入性操作前。
③暴露患者体液风险后,包括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
④接触患者后。
⑤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后,包括接触患者周围的医疗相关器械、用具等物体表面后。
2.下列情况应洗手:
①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
②可能接触艰难梭菌、肠道病毒等对速干手消毒剂不敏感的病原微生物时。
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手消毒剂进行卫生手消毒。
3.下列情况时医务人员应先洗手,然后进行卫生手消毒:
①接触传染病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②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三)手卫生方法:内外夹弓大力腕
(四)手卫生消毒效果应达到如下要求:
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 。
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cm 。
(五)手卫生监测要求: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的监测与反馈,依从性的监测用手卫生依从率表示。手卫生依从率的计算方法为:手卫生依从率=手卫生执行时机数/应执行手卫生时机数×100%。
(六)培训考核要求:熟练掌握七步洗手法,达到教学水平。
二、含氯消毒液配置及浓度监测
(一)定义
1.消毒剂: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
2.用于环境及物体表面的消毒剂:在家庭、公共场所、工厂、医疗卫生和其他机构等场所,用于消毒不与食品和饲料直接接触的墙壁、地板、物品、器械和设备等表面的消毒剂。
3.用于污染物的消毒剂:用于消毒医疗机构和传染病疫源地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物、医疗废物以及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废弃物的消毒剂。
4.用于室内空气的消毒剂(次氯酸钠):在无人的条件下,用于消毒室内空气的消毒剂。
(二)含氯消毒剂配置方法:配置使用浓度500mg/L含氯消毒液,需要用有效率含量250g/片的含氯消毒剂2片,投放入1000ml水中。
(三)含氯消毒剂浓度监测方法:使用含氯消毒剂试纸检测。
(四)培训考核要求:能够口述:使用含氯消毒片(250mg规格)配置500mg/L含氯消毒液及消毒浓度测试方法。
三、紫外线灯的使用管理
(一)紫外线消毒适用范围:适用于无人状态下室内空气的消毒。
(二)消毒方法:紫外线灯采取悬吊式或移动式直接照射。安装时紫外线灯(30W紫外线灯,在1.0m 外的强度>70uW/cm2)应≥1.5W/ m3,照射时间≥30分钟。
(三)注意事项:
1.应保持紫外线灯表面清洁,每周用70%~80%(体积比) 乙醇棉球擦拭一次。发面有灰尘、油污时,应及时擦拭。
2.紫外线灯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温度<20℃或>40℃时,或相对湿度>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3.室内有人时不应使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4.培训考核要求:能够根据房间的体积、紫外线灯瓦数,计算需要的紫外线灯的个数;熟练操作辐射强度监测方法
四、穿脱防护服(隔离衣)
(一)定义:
1.颗粒物:悬浮空气中的固态、液态或固态与液态混合的颗粒状物质,如微生物、粉尘、烟和雾等。
2.过滤效率:在规定条件下,防护服对空气中的颗粒物滤除的百分数。
3.合成血液:一种与血液表面张力及黏度相当的、用于试验的合成液体。
(二)穿脱流程
1.穿戴防护用品流程

2.脱防护用品流程

(三)佩戴口罩气密性检查:双手轻轻捂住口罩快速呼气(正压检查方法)或吸气(负压检查方法),应感觉口罩略微有鼓起或塌陷;若感觉有气体从鼻梁处泄漏,应重新调整鼻夹,若感觉气体从口罩两侧泄漏,进一步调整头带位置;调整至口罩无气体泄漏。
(四)培训考核要求:熟练穿脱防护服(隔离衣),掌握考核要点,达到教学水平。
五、环境生物学监测管理
(一)手卫生效果的监测:
1.采样时机:在接触患者、进行诊疗活动前采样。
2.采样方法:被检者五指并拢,用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浸湿的棉拭子在双手指曲面从指跟到指端往返涂擦2次,一只手涂擦面积约30cm2,涂擦过程中同时转动棉拭子;将棉拭子接触操作者的部分剪去,投入10ml含相应中和剂的无菌洗脱液试管内,及时送检。
3.检测方法:将采样管在混匀器上振荡20秒或用力振打80次,用无菌吸管吸取1.0ml待检样品接种于灭菌平皿,每一样本接种2个平皿,平皿内加入已溶化的45~48℃的营养琼脂15~18ml,边倾注摇匀,待琼脂凝固,置36℃±1℃温箱培养48小时,计数菌落数。
4.细菌菌落总数计算方法:
细菌菌落总数(cfu/cm)=平板上菌落数×稀释倍数/采样面积(cm2)
(二)物体表面消毒效果监测:
1.采样时间:在消毒处理后或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进行采样。
2.采样方法:用5cm x5cm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采样液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各涂抹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连续采4个规格板面积,被采表面<100cm2,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cm2,取100cm2,剪去手接触部分,将棉拭子放入装有10ml无菌洗脱液的试管中送检。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体表面采样。
3.检测方法::充分振荡采样管后,取不同稀释倍数的洗脱液1.0ml接种平皿,将冷至40~45℃的熔化营养琼脂培养基每皿倾注15~20ml,36℃±1℃恒温箱培养48小时,计数菌落效。
4.结果计算:
规则物体表面:
物体表面菌落总数(cfu/cm2)=平均每皿菌落数×洗脱液稀释倍数÷采样面积(cm2)
小型物体表面的结果计算,用cfu/件表示。
5.结果判定:物体表面细菌菌落总数≤5cfu/cm2。
(三)空气的消毒效果监测:
1.采样时间: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在洁净系统自净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在消毒或规定的通风换气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采样;或怀疑与医院感染暴发有关时来样。
2.监测方法:
洁净手术部(室)及其他洁净用房可选择沉降法或浮游菌法,参照CB50333要求进行监测。浮游菌法可选择六级撞击式空气采样器或其他经验证的空气采样器。监测时将采样器置于室内中央0.8~1.5m高度,按来样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每次采样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房间面积>10m2者,
10m2增设一个采样点。
未采用洁净技术净化空气的房间采用沉降法:室内面积≤30m2,设内、中、外对角线三点,应距墙壁 1m 处;室内面积>30m2,设四角及中央五点,四角的布点位置应距墙璧1m处。将普通营养琼脂平皿(∮90mm)放置各采样点,采样高度为距地面0.8~1.5m ;来样时将平皿盖打开旁,扣放于平皿旁,暴露规定时间后盖上平皿盖及时送检。
3.结果计算
沉降法按平均每皿的菌落数报告:cfu/(皿·暴露时间)。
浮游菌发计算:
空气中菌落总数(cfu/m3)=采样器各平皿菌落数之和(cfu )÷采样速度(L/min )×采样时间(min )x1000。
4.结果判定
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要求应遵循 CB 50333。
非洁净手术部、非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等细菌菌落总数≤4cfu(15分钟·直经9cm平皿)。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査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各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空气中的细繭菌落总数
≤4cfu/(5分钟·直径9cm平皿)
(四)培训考核要求:包括: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掌握医疗机构应进行生物学监测的范围、时机,采样方法并能熟练操作。
六、新冠病毒环境采样
(一)采样前准备:人员防护
分类情景
帽子
医用外科口罩
医用防护口罩
隔离衣
防护服
乳胶或丁腈手套
护目镜/护面屏
鞋套
采集确诊/疑似/无症状及其密接所处环境采样时
×
×
其他环境采样时
×
×
(二)采样方法:
采样时手指应握住采集拭子头另一端的顶部,蘸取病毒采样液使采集拭子湿润,在需要采集的物体表面的适当部位来回均匀涂抹,同时转动采集拭子。采集拭子头放入病毒采样液中,充分混匀后,再次蘸取病毒采样液使采集拭子湿润,进行涂抹,重复3次。
(三)涂抹面积:4块,5cm*5cm面积(25cm2=100cm2
(四)采样注意事项:
1.涂抹完成后将拭子头置入管中,拭子折断点置于管口处,稍用力折断使拭子头落入采集管的液体中,将手握部分的拭子杆扔到医疗废物垃圾袋中,旋紧管盖,(查看之前贴好的采集码是否相符),放入密封袋。
2.装有样本的密封袋放入转运桶,密闭后放入转运箱,使用75%酒精或1000mg/L含氯消毒剂对转运箱内部消毒。关闭转运箱后使用75%酒精或1000mg/L含氯消毒剂对转运箱外表面进行消毒,密闭送检。如怀疑密封袋或转运箱有污染可选择20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
(五)培训考核要求:掌握医疗机构应进行新冠病毒环境采样的范围、时机,采样方法并能熟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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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雪莲W + 5 + 1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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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5:13:23 | 查看全部 IP:河北石家庄
非常感谢老师的分享,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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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5:34:13 | 查看全部 IP:浙江杭州
感谢老师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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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5:39:27 | 查看全部 IP:湖北
太宝贵的学习资料了,万分感谢老师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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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5:47:15 | 查看全部 IP:北京
感谢老师的分享,资料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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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5:55:30 | 查看全部 IP:江苏南通
感谢老师的分享,收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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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6:17:23 | 查看全部 IP:湖北宜昌
谢谢老师的分享!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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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6:30:17 | 查看全部 IP:亚太地区

感谢老师的分享,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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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6:38:00 | 查看全部 IP:新疆
厉害厉害 太宝贵的学习资料了,万分感谢老师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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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6:43:51 | 查看全部 IP:山东青岛
感谢版主老师无私的分享,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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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7:37:00 | 查看全部 IP:福建南平
感谢老师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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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7:58:45 | 查看全部 IP:
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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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20:00:05 | 查看全部 IP:山东淄博
谢谢老师分享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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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22:59:53 | 查看全部 IP:江苏
感谢老师分享、下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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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08:31:33 | 查看全部 IP:广东东莞
没找到下载途径,自行复制到word文档里了,有需要的兄弟姐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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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0 收起 理由
高山雪莲W + 1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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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09:08:55 | 查看全部 IP:广西百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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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09:22:43 | 查看全部 IP:山西阳泉
谢谢老师的分享!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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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09:28:45 | 查看全部 IP:山东青岛
谢谢老师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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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09:36:22 | 查看全部 IP:广西河池
感谢老师的分享,收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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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09:59:22 | 查看全部 IP:湖北恩施州
感谢老师无私分享,思路清晰,内容全面、指导性强
4)其他相关:围绕机构的基础运行的感染风险还应掌握但不限于:感染性布草、真空泵、中央空调(空调通风系统)等的感染防控规范要求。就想问下这个红字表明的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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