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第二条 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的卫生安全评价应当形成完整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两部分(格式见附件3)。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84消毒剂(爱特福牌、五岳牌)是用于医疗器械以外的高水平消毒剂,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一次性医用消毒巾属于第三类产品,风险程度较低,不需要作卫生安全评价,所以不需要提供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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