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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探案] 【感染科普笔记2021-10-13】吴怀英丨医疗机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文件规定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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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4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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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文件中规定的责任人是谁?https://mp.weixin.qq.com/s/X6mV63ECzh2vpKQnJLY2Gg
作者:吴怀英(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责编:王玉兰(佛山复星禅诚医院)
近期督导工作时发现有些医疗机构制定的生物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是检验科主任或分管院长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很多人不知道各条线责任人是谁?再者各医疗机构一把手不一定对所有的文件都熟悉。与医疗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文件很多,所要求的责任人是谁,是否清楚?

下面小编帮助梳理梳理,列出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中要求的责任人,免得制定的制度、委员会等职责不清,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发生,造成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严重医疗安全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提示:传染病的调查、预防与控制,以及报告等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负有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 第四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
提示:医疗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是法定代表人和实验室负责人。
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6年9月1日发布实施:
  •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提示: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第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提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提示: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6.《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因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规范标准及文件
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71号:
  • 建立医疗机构一把手负责制和每月研究机制。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第一责任人,要将感控工作纳入院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院感防控专题会,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提示: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第一责任人。
2.《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510-2016:
  • 4.1.2.1病区负责人为本病区医院感染管理第一责任人。

提示:病区主要负责人是本病区第一责任人。

3.《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T509-2016:
  • ICU应建立由科主任、护士长与兼职感控人员等组成的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提示:ICU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科室感染预防控制工作,科主任是本科室第一责任人。
4.《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91—2018:
  • 4.1.1 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应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全面负责门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明确小组及其人员的职责并落实。小组由门急诊负责人担任组长,人员应包括医师和护士,小组成员为本区域内相对固定人员,应至少配备医院感染管理兼职人员一名。

提示:门急诊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科室感染预防控制工作,科主任是本科室第一责任人。
5.《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78号: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将规范设置和管理定点医院、全面加强对定点医院感控工作的监管,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定点医院是感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院感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掌握本院感控工作情况,强化制度措施落实,持续改进感控工作管理水平。

提示:主要负责人是本院感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6.《关于印发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6号:
  •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医疗救治相关部门贵任分工,强化部门责任落实。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部门领导分头负责,对医疗救治工作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对医疗救治相关工作开展不利的,要开展责任倒查。二是落实首诊负责制。

提示:要求医疗机构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部门领导分头负责,落实首诊负责制。
7.《海南省关于明确和健全医疗机构全员参与的感控组织体系的通知》琼卫医函[2021]289号:
  •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要求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医院院长担任。

提示: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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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版:
  • (四十六)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医院主要负责人是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
  • (一百五十三)建立以院长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有负责信息管理的专职机构,建立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机制,制订信息化发展规划,有与信息化建设配套的相关管理制度。

提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各医疗机构的委员会成立、制定制度、起草文件时,应知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省市文件要求,明确责任,才能压实领导、科室、个人责任,各尽其责,履职尽责,筑牢医疗质量安全防线,防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封面图片来自网络
图文:王小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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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资料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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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主题,切实落实各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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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分享,看了你的汇总,明确了主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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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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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主题,切实落实各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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