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屋和设施 (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二)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血液透析床(椅)间距能满足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不少于0.8米。 (三)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 (四)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五)治疗室等其他区域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六)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配备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和设备,满足污物和污水的消毒和无害化的要求。 五、分区布局 (一)血液透析功能区。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普通血液透析治疗区、隔离血液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需具备独立的垃圾通道)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开展透析器复用的,还应当设置复用间。 (二)辅助功能区。医疗费用结算,以及药剂、检验、辅助检查部门及消毒供应室等。 (三)管理区。病案、信息、药械、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
国卫医发〔201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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