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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内镜清洗槽是否纳入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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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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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镜清洗槽是内镜清洗必须具备的,但在购置中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索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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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吧???它只提供一个相当于容器、起盛装作用的东西,应该可以不算医疗器械。
我们这里都是按照尺寸大小定做的,有不锈钢材料,有陶瓷的,也有什么树脂材料的。有的还不是正规厂家做的咧。
不知道专家们有什么意见,愿意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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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江边一碗水 于 2007-10-18 14:25 发表
我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吧???它只提供一个相当于容器、起盛装作用的东西,应该可以不算医疗器械。
我们这里都是按照尺寸大小定做的,有不锈钢材料,有陶瓷的,也有什么树脂材料的。有的还不是正规厂家做的咧。
...


    非常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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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红梅伊人 的帖子

清洗设备不算医疗器械,不需要!

带消毒功能的设备必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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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18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洗槽只要能达到清洗的目的,所起的作用也只是相当于盛装的作用,但又具有流动性,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未将此纳入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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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俺来抬一下杠:内镜的槽只是用来清洗的吗?不带有消毒功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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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逍遥小鱼儿 的帖子

起消毒作用的是戊二醛,不是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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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8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桶装上戊二醛一样可以消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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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槽是具备消毒功能的槽,即使用桶,那也就成为了具有消毒功能的桶,从内镜清洗消毒槽到内镜的半自动、全自动清洗消毒机,再到甲醛薰箱、复杂的压力蒸汽灭菌柜,都可归属于消毒设备。只是视其对消毒效果影响作用的大小、技术含量的多少,质控的难易,来相对区分是否纳入监管而已。不知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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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逍遥小鱼儿 于 2007-10-28 20:57 发表
我认为,槽是具备消毒功能的槽,即使用桶,那也就成为了具有消毒功能的桶,从内镜清洗消毒槽到内镜的半自动、全自动清洗消毒机,再到甲醛薰箱、复杂的压力蒸汽灭菌柜,都可归属于消毒设备。只是视其对消毒效果影 ...

"其对消毒效果影响作用的大小"? 能否举出实际例子说明容器可以对消毒效果产生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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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一般医疗机构定制的清洗槽不应该算消毒产品,但不知道你们那里是否有,我们这里老肯制作的一套系列清洗消毒设备,除了槽子外,还有相关其他电脑控制设施设备,相当与将整个清洗消毒程序化进行,不如它定的使用全管道灌流器冲洗时间为30秒,我觉得如这样情况的国家应该按照消毒产品进行管理.
所以说单纯的槽子不是,但如果这个槽子还附带着确定了清洗和消毒的方法程序的应该算,这就好象是清洗消毒机器,其中的容器本身没有消毒作用,但它制定的洗消程序决定着清洗消毒的效果.我觉得国家把关也是应该在这里,其设备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其设计程序和方法是否能够达到清洗消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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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红梅伊人 的帖子

清洗消毒设备等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八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第二十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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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红梅伊人 于 2007-10-18 14:07 发表
内镜清洗槽是内镜清洗必须具备的,但在购置中需要按照医疗器械索证吗?

不属于医疗器械,不用索证。:handshake :handshake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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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清洗槽只需要能达到清洗的目的,没必要将此纳入医疗器械去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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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内镜清洗槽的说法本身就有问题,这个槽子绝不仅仅要满足清洗的目的!改个名字就可以逃避消毒功能了?呵呵~

实际工作中,感觉各院自己订制的东西花样百出,优劣不等,订制者也未必参考院感部门的意见!!

个人认为,
既然是讨论这个东东的定性问题,涉及所有医院,就一定跳出自己医院的小圈子,调研全局才行。只要能够达到洗消效果,风险成本低于管理成本,就不必干预;反之,如果存在一定风险或待确定因素,风险成本高于管理成本,那就要进行干预管理啦!单纯这样争论,只能算做论证的前奏而已。

以上仅是我对解题思路的一种思考,也不仅针对这个槽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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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bbs.sific.com.cn/viewthre ... &extra=page%3D1
联想一下上面的这个帖子,消毒槽的材质可以不用要求吗?材质因素不仅可能影响人体,还可能影响到消毒效果。

还有水质、压力、流量、流向、排水孔的开设、与内镜的匹配尺寸、边缘处理、防漏性能、粘接剂与消毒剂的相容性等影响因素,均应纳入风险成本评估之中。

欧盟化学品新法规 REACH 将对“中国制造”产生深远影响 http://www.bionews.com.cn/Chinese/news/content/view/626/41/
他们是不是有点儿小题大作呀?

当然,要想达到美国和欧盟那样的水平,可能还要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急不得,一部分监管职责就要先期放到行业规范中来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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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8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食药监械[2005]118号“关于影像IP板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第16条明确指出:

医用内镜清洗消毒槽——用于手工清洗、消毒软式内镜。不作为医疗器械。


所以不需要 “医疗产品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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