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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透析用水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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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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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2005年版)》有相关规定:
5.1.2 水质要求:应定期检测复用用水细菌和内毒素的污染程度。应在血液透析器与复用系统连接处或尽可能接近此处进行水质检测。细菌水平不得超过200 CFU/ml,干预限度为50 CFU/ml;内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 EU/ml,干预限度为1 EU/ml。当达到干预限度时,继续使用水处理系统是可以接受的,但应采取措施(如消毒水处理系统),防止系统污染进一步加重。
5.1.3 水质细菌学、内毒素检测时间:最初应每周检测1次,连续2次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细菌学检测应每月1次,内毒素检测应每3个月至少1次。

问题:1、干预限度如何理解?干预限度的概念?
         2、当达到干预限度时,继续使用水处理系统是可以接受的,但应采取措施——是达到50 CFU/ml吗?那200 CFU/ml还有什么意义?
         3、但应采取措施(如消毒水处理系统),防止系统污染进一步加重。——每天的反冲算不算消毒水处理系统?还是只有每半年厂家来彻底消毒才算是消毒水处理系统?
         4、报告为40 CFU/ml的时候(没达到干预限度),就可以不进行水处理系统的消毒吗?也不用反冲啦?

因为我没有看到关于这几个问题的帖子,所以,请大家各抒己见,踊跃发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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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6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是不复用的,这方面经验不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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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8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检测结果低于干预限度时,可不做任何处理。当高于干预限度时,要对水处理系统进行消毒。超过200 CFU/ml时,应停止使用,严格消毒。不知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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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chenliliang 的帖子

同意您的观点!:victory: 同理,我院在进行内毒素监测时,计算供试品稀释倍数就是用干预限度1EU/ml来算的,若是阴性,就不做任何处理,若是阳性,则需要对水处理系统进行消毒,超过2EU/ml时则停用,严格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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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8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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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6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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