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8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要求 8.1医疗机构宜按病区或科室的规模设立清洁工具复用处理的房间,房间应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储存条件,并保持环境干燥、通风换气。 8.2清洁工具的数量、复用处理设施应满足病区或科室规模的需要。 8.3清洁工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洁与消毒,干燥保存,其复用处理方式包括手工清洗和机械清洗。 8.3.1清洁工具的手工清洗与消毒应执行WS/T367的要求。 8.3.2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宜采用机械清洗、热力消毒、机械干燥、装箱备用的处理流程。热力消毒要求A0值达到600及以上,相当于80℃持续时间10min,90℃持续时间lmin,或93℃持续时间30s。 8.4当需要对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质量进行考核时,可参照GB1598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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