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形势和研究进展,特制定本方案。 01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可能的感染来源,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02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03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
(二)病例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见附件1)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1.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有无哺乳动物、禽类等接触史,尤其是野生动物接触史,以及有无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
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诊断类型、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三)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二版)》(见附件2)进行调查。
(四)标本采集与检测。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区)级疾控机构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见附件4)。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等)、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3~4周的恢复期血清。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五)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病例需收治在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六)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见附件3),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
(七)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密接管理、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
(九)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各省级疾控机构、具备实验室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以及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随时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 附件: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二版) 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 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二版) 附件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为指导各地及时发现和报告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防止疫情扩散,制定本方案。湖北省武汉市的监测工作参照执行,具体方案由当地另行制定。 01 目的 (一)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聚集性病例; (二)掌握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特点,及时研判疫情发生发展趋势。 02 病例定义 (一)疑似病例。有以下三项临床表现,并具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史的患者: 1.临床表现:(1)发热;(2)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2.流行病学史:(1)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居住史;(2)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3)有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 (二)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2.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三)聚集性病例。疑似聚集性病例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1例确诊病例,并同时发现1例及以上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 在上述情形下,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且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判定为聚集性病例。 03 工作内容 (一)病例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定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采样检测后,如新型冠状病毒阳性,当地县(区)级疾控中心应立即按照确诊病例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病种选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诊断类型”中符合疑似病例标准按“疑似病例”上报,病例确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确诊病例”。疑似及确诊病例需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报告临床严重程度分类,在传染病报告卡新增副卡“临床严重程度”中选择“非肺炎病例”、“轻症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危重症肺炎病例”,根据临床症状的进展及时进行订正。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一经确认后,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相关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二)流行病学调查。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具体内容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二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个案调查或聚集性疫情专题调查后,应将个案调查表或专题调查报告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系统进行上报,具体报告方式和网址另行通知。县(区)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三)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收治疑似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区)级疾控机构尽快将标本送至当地指定的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病原排查检测。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标本(如咽拭子、鼻拭子等)、下呼吸道标本(如深咳痰液、呼吸道吸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等)、抗凝血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发病后第3~4周的恢复期血清。临床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二版)》。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其他相关要求执行。(四)病例诊断流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现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定义的首例病例,须将原始标本或PCR扩增产物送中国疾控中心或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核确认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应对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诊断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各省首例病例确认后的其他病例,确诊流程由各省自行确定。省级疾控中心上送标本时,应同时报送标本送检表(参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二版)》)。 附件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二版) 为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发病情况、暴露史、接触史等流行病学相关信息,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排查,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蔓延和传播,特制定本方案。 01 调查目的 (一)调查病例的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特征和可能的感染来源;
(二)发现和管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02 调查对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以及聚集性疫情。 03调查内容和方法 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可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病例、知情人和接诊医生等方式开展。如果病例的病情允许,则调查时应先调查病例本人,再对其诊治医生、家属和知情者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包括基本情况、发病与诊疗、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流行病学史、密切接触者信息以及病例的诊断、治疗与转归等,疑似病例仅需填报第一部分,确诊病例填报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见附表。(一)基本情况:基本人口学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民族、联系方式等信息。(二)发病与诊疗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发病就诊经过和病情变化与转归。(三)可能感染来源:对病例发病前14天内的暴露史开展调查,主要调查其发病前武汉相关旅行史或居住史,与发热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野生动物及其售卖环境等相关暴露史。务必详细询问接触时间、方式、频次、地点、接触时采取的防护措施等。调查时,若发现调查表中未列入,但具备重要流行病学意义的内容也应进行详细追问和记录。(四)密切接触者判定:对病例发病后的活动情况和人群接触情况进行追踪和排查,确定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定义和判定标准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执行。 04组织与实施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病例发病前的居住地、发病后的活动范围、就诊医疗机构所在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单位应迅速成立现场调查组,根据制定的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组人员组成和各自的职责与分工。调查期间,调查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市级、省级、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根据疫情处理需要赶赴现场,与前期抵达的调查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05信息的上报与分析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个案调查或聚集性疫情专题调查后,应于2个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或专题调查报告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系统进行上报,具体报告方式和网址另行通知。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附件3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阳性动物和环境等的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认识,疾病的潜伏期最长约为14天,病例存在人传人情况,参照SARS和MERS的防控经验判断,潜伏期可能无传染性,制定本方案。 01判定标准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请填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登记表》(附表1)。(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02管理要求 (一)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附表2),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附表3)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附表4)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二)对可疑暴露者开展健康告知工作。对可疑暴露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附件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二版) 为指导各级疾控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南。本指南主要介绍目前已经比较成熟、易于实施的核酸检测方法。 01 标本采集 (一)采集对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疑似聚集性病例患者,其他需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断或鉴别诊断者,或其他需要进一步筛查检测的环境或生物材料(如溯源分析)。
(二)标本采集要求。1.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标本采集的技术人员应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和具备相应的实验技能。采样人员专业防护装备(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PPE)要求:N95口罩、护目镜、防护服、乳胶手套、防水靴套;如果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时,戴双层乳胶手套。2.住院病例的标本由所在医院医护人员在当地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指导下采集。3.密切接触者标本由当地疾控机构负责采集。4.根据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需要,可结合病程多次采样。(三)标本采集种类。每个病例必须采集急性期呼吸道标本和急性期血液标本;重症病例优先采集下呼吸道标本(如支气管或肺泡灌洗液等),可根据临床表现与采样时间间隔进行采集。其他研究材料依据设计需求采集。标本种类:1.上呼吸道标本:包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2.下呼吸道标本:包括深咳痰液、呼吸道抽取物、支气管灌洗液、肺泡灌洗液、肺组织活检标本。3.血液标本:尽量釆集发病后7天内的急性期抗凝血。采集量5ml,以空腹血为佳,建议使用含有抗凝剂的真空釆血管采集血液。4.血清标本:尽量釆集急性期、恢复期双份血清。第一份血清应尽早(最好在发病后7天内)釆集,第二份血清应在发病后第3~4周釆集。采集量5ml,以空腹血为佳,建议使用真空釆血管。(四)标本采集方法。1.咽拭子:用2根聚丙烯纤维头的塑料杆拭子同时擦拭双侧咽扁桃体及咽后壁,将拭子头浸入含3ml采样液的管中,尾部弃去,旋紧管盖。2.鼻拭子:将1根聚丙烯纤维头的塑料杆拭子轻轻插入鼻道内鼻腭处,停留片刻后缓慢转动退出。取另一根聚丙烯纤维头的塑料杆拭子以同样的方法采集另一侧鼻孔。上述两根拭子浸入同一含3ml采样液的管中,尾部弃去,旋紧管盖。3.鼻咽抽取物或呼吸道抽取物:用与负压泵相连的收集器从鼻咽部抽取粘液或从气管抽取呼吸道分泌物。将收集器头部插入鼻腔或气管,接通负压,旋转收集器头部并缓慢退出,收集抽取的粘液,并用3ml采样液冲洗收集器1次(亦可用小儿导尿管接在50ml注射器上来替代收集器)。4.深咳痰液:要求病人深咳后,将咳出的痰液收集于含3ml采样液的50ml螺口塑料管中。5.支气管灌洗液:将收集器头部从鼻孔或气管插口处插入气管(约30cm深处),注入5ml生理盐水,接通负压,旋转收集器头部并缓慢退出。收集抽取的粘液,并用采样液冲洗收集器1次(亦可用小儿导尿管接在50ml注射器上来替代收集)。6.肺泡灌洗液:局部麻醉后将纤维支气管镜通过口或鼻经过咽部插入右肺中叶或左肺舌段的支管,将其顶端契入支气管分支开口,经气管活检孔缓缓加入灭菌生理盐水,每次30~50 ml,总量100~250 ml,不应超过300 ml。7.血液标本:建议使用含有抗凝剂的真空釆血管采集血液标本5ml,室温静置30分钟,1500~2000rpm离心10分钟,分别收集血浆和血液中细胞于无菌螺口塑料管中。8.血清标本:用真空负压采血管采集血液标本5ml,室温静置30分钟,1500~2000rpm离心10分钟,收集血清于无菌螺口塑料管中。9.其他材料:依据设计需求规范采集。(五)标本包装。标本采集后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分装。1.所有标本应放在大小适合的带螺旋盖内有垫圈、耐冷冻的样本采集管里,拧紧。容器外注明样本编号、种类、姓名及采样日期。2.将密闭后的标本放入大小合适的塑料袋内密封,每袋装一份标本。(六)标本保存。用于病毒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应尽快进行检测,能在24小时内检测的标本可置于4℃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标本则应置于-70℃或以下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则于-20℃冰箱暂存)。血清可在4℃存放3天,-20℃以下可长期保存。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单独保存标本。标本运送期间应避免反复冻融。(七)标本送检。标本采集后应尽快送往实验室,如果需要长途运输标本,建议采用干冰等制冷方式进行保藏。1.上送标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例检测结果阳性、疑似聚集性病例及聚集性病例的标本,上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进行检测复核,并附样本送检表(见附件)。2.病原体及标本运输2.1 国内运输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生物材料的运输包装分类属于A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2814,包装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PI602分类包装要求;环境样本属于B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为UN3373,包装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PI650分类包装要求;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包装。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5号)办理《准运证书》。2.2 国际运输新型冠状病毒毒株或样本在国际间运输的,应规范包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满足相关国家和国际相关要求。 02 新型冠状病毒的实验室检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常规检测方法是通过实时荧光RT-PCR鉴定。任何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都必须在具备适当条件的实验室由经过相关技术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本指南中的核酸检测方法主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基因组中开放读码框1a/b(open reading frame 1ab,ORF1ab)和核壳蛋白(nucleocapsid protein,N)。
在实验室要确认一个病例为阳性,满足以下条件:同一份标本中新型冠状病毒2个靶标(ORF1ab、N)特异性实时荧光RT-PCR检测结果均为阳性。阴性结果也不能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要排除可能产生假阴性的因素,包括:样本质量差,比如口咽等部位的呼吸道样本;样本收集的过早或过晚;没有正确的保存、运输和处理样本;技术本身存在的原因,如病毒变异、PCR抑制等。 03 实时荧光RT-PCR方法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一)目的。规范实时荧光RT-PCR方法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的工作程序,保证实验结果的正确可靠。
(二)范围。适用于实时荧光RT-PCR方法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三)职责。检测人员:负责按照本检测细则对被检样本进行检测。复核人员:负责对检测操作是否规范以及检测结果是否准确进行复核。部门负责人:负责对科室综合管理和检测报告的审核。(四)样本接收和准备。核对被检样本姓名、性别、年龄、编号及检测项目等;待检样本的状态如有异常,需注明;待检样本应存放于-70℃冰箱保存。(五)检测项目。1.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测定(实时荧光RT-PCR方法)推荐选用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ORF1ab、N基因区域的引物和探针。靶标一(ORF1ab):正向引物(F):CCCTGTGGGTTTTACACTTAA反向引物(R):ACGATTGTGCATCAGCTGA荧光探针(P):5'-FAM-CCGTCTGCGGTATGTGGAAAGGTTATGG-BHQ1-3'靶标二(N):正向引物(F):GGGGAACTTCTCCTGCTAGAAT反向引物(R):CAGACATTTTGCTCTCAAGCTG荧光探针(P):5'-FAM-TTGCTGCTGCTTGACAGATT-TAMRA-3'核酸提取和实时荧光RT-PCR反应体系参考相关厂家试剂盒说明。2.结果判断阴性:无Ct值或Ct值>40。阳性:Ct值<37,可报告为阳性。可疑:Ct值在37-40之间,建议重复实验,若Ct值<40,扩增曲线有明显起峰,该样本判断为阳性,否则为阴性。 04 病原生物安全实验活动要求 根据目前掌握的新型冠状病毒的生物学性状、传播特性、致病性、临床资料等信息,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聚集性发病且有重症病例,并有死亡病例的特点,实验活动暂按照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病毒培养。指病毒的分离、培养、滴定、中和试验、活病毒及其蛋白纯化、病毒冻干以及产生活病毒的重组试验等操作。利用活病毒或其感染细胞(或细胞提取物),不经灭活进行的生化分析、血清学检测、免疫学检测等操作视同病毒培养,上述操作应在具有开展相应活动资质的生物安全三级(Biological Safety Level 3,BSL-3)实验室进行。使用病毒培养物提取核酸时,裂解剂或灭活剂的加入必须在与病毒培养同等级别实验室和防护条件下进行,可靠方法灭活后的病毒培养物,可在BSL-2或BSL-1级实验室操作。(二)动物感染实验。指以活病毒感染动物的实验。应在具有开展相应活动资质的动物(animal)BSL-3(ABSL-3)实验室进行操作。(三)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操作,但个人防护装备参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防护要求。未经可靠灭活或固定的人和动物组织标本因含病毒量较高,其操作的防护级别应比照病毒培养。(四)灭活材料的操作。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可在BSL-1实验室操作。(五)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指针对确认无感染性的材料的各种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无感染性的病毒DNA或cDNA操作,应在BSL-1实验室进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标本送检表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官网、感控新青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