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干燥 5.5.1宜首选干燥设备进行干燥处理。根据器械的材质选择适宜的干燥温度,金属类干燥温度70℃-90℃;塑胶类干燥温度65℃-75℃。 5.5.2不耐热器械、器具和物品可使用消毒的低纤维絮擦布、压力气枪或≥95%乙醇进行干燥处理。5.5.3管腔器械内的残留水迹,可用压力气枪等进行干燥处理。 5.5.4不应使用自然干燥方法进行干燥。 5.6器械检查与保养 5.6.1应采用目测或使用带光源放大镜对干燥后的每件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检查。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处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镑斑;功能完好,无损毁。 5.6.2清洗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5.6.3带电源器械应进行绝缘性能等安全性检查。 5.6.4应使用医用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不应使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润滑剂。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16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