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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病房感控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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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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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本院是二级医院,准备筹办传染病病房,但是查找了很多相关资料都没有这方面的规范或者建议,在此请教各位老师对传染病病房的感控布局要求有什么特殊要求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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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网查看,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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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传染病医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法规,尤其是重视贯彻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内的相关条例与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第六条  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城市规模与等级,医院服务半径与服务人口,依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传染病防治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现有可利用卫生资源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统一规划。
第十条  传染病病床数的设置,城市按照非农业人口1.2-1.5床/万人,农村按照总人口0.5床/万人计算。
第十一条  根据所在城市人口规模,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均按床位计算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60床以下、100床、200床、300床及600床,宜符合表1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规模           表1
类别        人口数        病床规模(床)
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
(非农业人口)        50万人以下        60
        50-100万人        100
        100-200万人        200
        200-400万人        300
        〉400万人        600
县级
(总人口)        30万人口以下        12
        30-50万人        20
        50-100万人        30
        100万人口以上        40

第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当需接受本地其他综合性医院传染科门诊转诊的患者时,比例应适当降低。
第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病种比例可按呼吸道传染病40%、消化道传染病40%,其他类型传染病20%分区设置。
第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配套设施应根据相应的建设规模合理确定,主要包括蒸汽热水锅炉房、变配电间、医疗气体站房、洗衣房、污水处理站,在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集中的医疗废弃物焚烧炉,承担医院医疗废弃物的焚烧。
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应尽量利用医院内原有设施或与院区内其他单位合建。传染病区的污废水应进行单独消毒、无菌处理后排入医院总排水系统。
医疗废弃物焚烧炉应根据医院规模、日处理量大小以及院区用地等具体条件,选择在院区内建设或在院区外建设。当在院区内建设时,应建在院区下风向一侧;当建在院区外时,应配置专用密闭运输车辆。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子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表2
建设规模(床位数)        12-30床        40床        60床        100-500床        6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40        45        50        70        80

注:1.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具体项目可根据收治的传染病医院等级,收治患者传染病类别,根据需要和可能并报有关部门核实批准。
2.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可参照上述指标,但应扣除与院区其他部份共用部份包括保障系统主要医技科室,行政管理等面积。
第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建筑面积的比例 (%)      表3
门、急诊部        >14
住院部        42
医技科室        19
保障系统        10
行政管理        7
院内生活        8
注:1.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2.医疗区内一般不安排生活设施,如确实需要,应在医疗区外就近安排。
3. 传染病医院与综合医院相比,门诊量与急诊量较小,但要求面积、空间适当放大。医技部门一般结合专业需求配置,可参照综合性医院调整。
第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手术室,手术室间数按照每100病床设置1间。
第十八条  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应设置ICU病床,具体设置比例宜符合表4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ICU病床设置规模      表4
类别        非农业人口        病床规模        ICU病床占医院总病床%
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        50万人以下        60        4
        50-100万人        100        4
        100-200万人        200        5
        200-400万人        300        5
        〉400万人        600        6
第十九条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医院应设置负压病房,具体设置比例宜符合表5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负压病房设置规模      表5
类别        非农业人口        每医院负压病房数量
直辖市、省会城市        150万人以下        4
        150-250万人        8
        250-350万人        12
        〉350万人        20
第二十条  传染病医院内如设置疾病予防监测控制,院内交叉感染科室,应按编制内每位予防监测工作人员9m2配置。
第二十一条  设有研究所的传染病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建设与研究所任务相适应规模及实验动物等级的中间实验动物房。
第四章  传染病医院选址
第二十二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域。
二、应选择城市交通比较方便地段,以利病人就诊治疗。
三、应选择比较平坦,地势较高,地基良好地段。
四、应选择附近有比较完善市政公用系统的区域
五、应远离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生产、贮存场所。
六、应远离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贮存,家禽、家畜饲养、产品加工等企业。
七、应远离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或场所。
八、传染病医院选址应特别注意环境保护要求,除防止外环境对院区干扰外,尤其注重院区污、废水排放,医疗废弃物等处置,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传染病区时,传染病区与医院其他医疗用房的卫生间距应大于30m,传染病区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主入口。
     第五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区总体规划与建设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并满足卫生隔离要
求;
二、 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必要时,还应适当度考虑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紧急扩展用地的需要;
三、 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物流,做到洁污分区、切断传染途径、避免交叉感染。
四、 根据不同地区自然气候条件,采用合理的布局方式。应使主要建筑物有良好朝向,保证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总平面,应根据地形地势、院区用地范围合理规划、布置。在保证使用功能与传染病防护隔离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建筑物应合理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后勤保障部门宜设在使用负荷中心。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以及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7项。新建传染病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用地指标(m2/床)     表6
建设规模(床位数)        12-30床        40床        60床        100-500床        600床
建设用地指标        130        130        130        125        120
注:1.表中指标为传染病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传染病予防监测,科学研究用房建设及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紧急扩展用地的需要。
2.表中指标包括必要的隔离警戒用地。
第二十七条  医院入口处应布置足够量的急救车及小型汽车停车位。停车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停车场内应按院外院内车辆分区布置停车位。
烈性传染病医院应按卫生部门要求在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专门的出入汽车冲洗消毒站,消毒站场应设在院区之外,其用地和面积由市有关部门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低于35%,改扩建传染病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第六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不同规模等级以及当地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  传染病医院,污染病区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方可建高层。在规模小,用地允许情况下也可考虑采用单层建筑。
第三十一条  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当为多层建筑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为单层建筑时,亦可采用砖混结构,但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装修与环境设计,应结合患者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当地民俗特点,做到色彩明亮,线条简洁,防止积垢,便于清洁,有利消毒。
第三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建筑物围护结构与屋面、外窗应使用气密性、防水构造良好的产品,门、墙角及走廊双侧及转角处,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医院主要通道以及卫浴间应按照无障碍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十四条  门诊部、急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等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应采用防眩光吸顶灯。
二、 内墙墙体应选用不、难燃、耐撞、无污染材料,墙体安装应牢固;涂料、壁纸要选用擦洗方便的产品。
手术室内墙应采用耐擦洗,难结污、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阴阳角接缝处应设大弧度,以免积灰。
放射科,X线CT机房等应采取射线防护措施,采用相应厚度铅板或实心砖墙,双面抹含钡砂浆保护层,设铅板夹芯门及铅玻璃观察窗。
三、 病房走廊、病房内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选用防滑地面材料。
四、 病房卫生间及备餐间、污物间应选用防滑地面材料。
五、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区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七章  医院设备

第三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可参照《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具体服务内容,承担的任务与需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应急防疫规划的要求。综合当地经济水平合理配置。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内医用家具的装备,可参照《综合医院装备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传染病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通讯系统。配置必要的移动电话。
第三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综合布线系统,大型设施应纳入楼宇自动化及图文传输系统。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闭路电视系统。考虑隔离区与限制区之间的电讯连络,有条件时可设置探视廊,病房宜配置对讲系统。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有要求的建筑物如负压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放射检查等功能用房,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7的指标确定。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工期                  表7
建设规模        60床-200床        300-400床        500床-600床
工期        12月        18月

注:1.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不应大于50天。
        2.建设工期是指自建设前期工作结束,批准开工报告并正式开工至竣工验收止的时限。
第四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7的指标确定。
传染病医院每平方米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参考指标     表7
         材料
结构类型        钢材(kg)        水泥(kg)        木材(m3)
框架        50~60        230~260        0.03~0.04
砖混        25~30        170~200        0.03~0.04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下列条款:
一、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200~400床为1:1.4~1.5,500~800床为1:1.6~1.7;
二、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
三、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传染病预防监测、院内交叉感染监测控制等方面的需要。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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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卫医发〔2004〕292号

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传染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原已被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新的传染病陆续出现,突发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耐药菌株不断增加,使得感染性疾病发病率上升,治疗难度加大,感染性疾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潜在的严重威胁。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诊病人数量大,也是病人首诊就医的地点,因此,切实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其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及感染性疾病的诊疗水平,实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有效救治感染性疾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高度重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要求于今年十月底前建立感染性疾病科。为指导各地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感染性疾病科是临床业务科室。做好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是提高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和感染控制水平,增强医院预防、控制传染病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提高对感染性疾病科重要作用的认识,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并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统筹兼顾,采取有效措施为感染性疾病科的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职责明确,功能到位。
二、以人为本,科学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重视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投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搞好设计和建设。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要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设有感染性疾病病房的,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感染性疾病科要合理配置医务人员,要选拔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充实到感染性疾病科,为患者提供便捷、舒适、人性化较好的医疗服务。
三、明确职责,完善制度
感染性疾病科负责就诊患者的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治疗。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制订感染性疾病科各级医师、护士等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完善感染性疾病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注重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培训,既要培训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作制度,又要培训感染性疾病的流行病学、预防、诊断、治疗、职业暴露处理和防护等内容,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演练,切实提高感染性疾病的诊疗能力和救治水平。
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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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执行三区两通道的规范管理,并将病区通风及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等空气流向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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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3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根据这个规范“GB50849-2014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因为上传容量有限,只能分为几个部分


GB50849-2014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1.zip (1.5 MB, 下载次数: 12)

GB50849-2014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zip (1.5 MB, 下载次数: 7)

GB50849-2014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zip (791.19 KB, 下载次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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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4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老师的解答,但是这个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范围太大,涉及面较广,而我们作为二级医院感,只是想筹办一个传染科而已,请问大家有没有更具体一些的标准或者要求?在此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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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4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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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7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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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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