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911|回复: 6

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9-24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登录,享用更多感控资源,助你轻松入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

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贡献值排行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9-24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十多年前的批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9-24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时间跨度有点大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9-24 17: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已经执行多年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9-26 11: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胎盘的处置,貌似就只有这么一条批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9-29 19: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胎盘处置发生遗失或者被盗要立案侦查吗?在哪里能找到这些法规?

点评

个人理解:如果胎盘来自有传染病的产妇,可按医疗废物遗失应急预案处理  发表于 2019-10-8 17: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