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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归入法判定WS 310.1-2016是否属于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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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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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入法判定WS 310.1-2016是否属于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一、采用归入法的意义

成功实施法律必须以实施结果具有可预见性为前提。法律通常非常繁复,有时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无法穷尽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各式各样的情形。国家有关医院感染控制方面的规范、标准很多,在我们执行的时候不知道是否具有强制性?有时为了得到答案,要经常问上级领导、问同行、问专家。求人不如求己,有没有一种方法,能够让我们在面对法律适用时找到答案,让我们在使用时不再疑惑,能够确信自己的结论?归入法就是一种很好的法律适用方法,能够帮助我们获得可以预见的结果。

二、归入法简介

1.归入法的理论基础

归入法建立的逻辑学基础是演绎推理的三段论。演绎推理是由一般性前提推导出特殊性结论的推理。三段论由三个命题构成:首先是一个比较一般性的命题,即大前提;其次是一个比较特殊性的命题,即小前提,这也是我们所需认识对象的命题;最后是前两个命题联结而推导出来的命题,即结论。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个三段论推理就是:所有人都会死(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所以,苏格拉底也会死(结论)。在逻辑学中,“会死”称为大项:“苏格拉底”称为小项;“人”称为中项。其特点是,如果大前提为真,则结论必然为真;其理由是,中项“人”是个全称判断,小项“苏格拉底”能够归入其中。

如果将某个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那么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程联结就可以得出结论。这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可以简单地表示如下:

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T的要件)

S→R(特定案件事实,应当适用R的法律效果)

2.归入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是每一次归入的起点和终点

——立法者的意图是指导原则

——法条的文字是归入法的限制

——不能遗漏归入法的任何一个步骤

·归入法的方法是确定某个案是否应当适用某个法律条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还要确定根据该法条将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因此,每一次使用归法都是始于法律,并且终于法律。在归法的起点,必须说明法律的各个要件,而在结尾之处,必须说明案情是否符合了该法律条文,从而是否应当适用该法律条文。·归入法背后的原理就是接受立法者的意图,立法者的意图必须最大程度的得到遵守。·法条的措辞一般来说就是每一次归入的起点,也是限制。通常不能对法律条文进行超越其适用范围的扩张解释·该方法必须严格适用。任何一个步骤都不得遗漏。

3.归入法的步骤与框架

——第一步:总起句

——第二步:定义

——第三步:归入

——第四步:结论

前提:

每次归入的前提是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抽离出法律条文的每个前提条件。在确定哪条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到某个案件之时应当特别慎重,因为它直接决定了是否能够得出正确的法律结论。某个案件可能貌似可以适用一个一般性法律条文,但是因为存在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性规定就不再是正确的法律依据了。因为具体规定更加符合案件的情况,而且更加精确地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所以这种特殊法应当优先于一般法而得到适用。

在确定某个法律条文的要件是否得到满足之前,首先需要将该法条里包含的不同前提要件抽象出来。

归入:

第一步:总起句

写出一个总起句,需要审查什么问题、什么要件?

第二步:定义

对于总起句当中出现的词语给出定义。定义可以是以下几种。

n 法律规定的定义

n 司法解释、判例、学术文章等中的定义

n 如果针对定义存在分歧:

l 说明第一种观点

l 说明第二种观点

l 对所有观点进行讨论,并说明你将采用哪种观点(务必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n 如果定义仍然含有不明确的内容:启动一个新的“嵌入”的归入过程

l 第一步

l 第二步

l 第三步

l 第四步

l 根据嵌入归入的结论,继续回到原先的归入过程

第三步:归入比较将案件事实与定义作出比较,确定事实是否符合定义。第四步:结论说明比较的结果,务必与总起句严格呼应。如果事实情况符合定义,那么结论句将说明要件得到了满足。如果定义并未涵盖事实情况,则结论句将说明经过审查,要件并未得到满足。如果该法律规定的要件不止一个,继续对下一个要件使用归入法。对于每一个要件还是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应当以总起句开头,并且以结论句结束分析,整个案件的最后结论也是如此。三、举例:WS 310.1-2016是否属于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一步:总起句
WS 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是否属于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二步:定义
根据我们的常识,我们知道WS 310.1-2016属于卫生行业标准。但是常识不能代替法律规定,需要找到一个法律规定,给出标准、卫生行业标准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规定了卫生行业标准的代号是WS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步:归入比较
WS 310.1-2016由国家卫计委发布,具有WS代号,且经过备案批准,所以是卫生行业标准。
第四步:结论
WS 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属于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WS 310.1-2016是否具有强制性?
前提:WS 310.1-2016不带“/T”,当然具有强制性。这可能是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化法》规定只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均是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归入分析WS 310没有强制性。
第一步:总起句
WS 310.1-2016是否具有强制性?
第二步:定义
老的《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WS 310是强制性的行业标准。而2018年1月1日新实施的《标准化法》规定,只有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WS 310的强制性不复存在。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规划了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的时间表,要求在2017年完成“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逐步整合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该通知规划的时间表看,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应不具有强制性,均为推荐性。
WS 310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是否就意味着WS 310失去了强制性了?
《<标准化法>修改及对司法鉴定的影响》(http://www.doc88.com/p-3995042077453.html3995042077453.html)一文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如果在国家强制性标准指引适用的行业标准,则该行业标准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比如,关于酒精检测,目前国家有三个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09),《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2010)。该三个标准虽然都是推荐性标准,但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是国家强制标准,在该标准的5.3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73或者GA/T842规定。因此,GA/T1073和GA/T842两个行业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三步:归入比较
GB 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5.7部分的规定,消毒供应中心(室)的清洗、消毒灭菌和效果监测应执行WS 310要求。由此强制性标准指引,WS 310这个行业标准具有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四步:结论
WS 310.1-2016没有直接的强制性,但具有间接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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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总能给大家带来实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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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的分享!太高深了,看一遍没看懂,下载后慢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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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11: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谢谢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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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需要细细研究,反正我一遍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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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帮助进行规范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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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谢谢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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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辛苦了,谢谢分享,学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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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没看懂,哈哈哈哈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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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3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深入浅出的分析,让我们深刻领会行业标准在法律上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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