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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指导原则(试行)

 
发表于 2019-8-22 10:31:4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I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 预防

第四条 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  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第九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第十条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发生以下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第十一条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第十三条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第四章 登记和报告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方面,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十八条 本指导原则所称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
第十九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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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10:34:53 | 查看全部 IP:黑龙江黑河
                                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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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2 10:38:40 | 查看全部 IP:
小白天使 发表于 2019-8-22 10:34
谢谢老师分享!!!

谢谢小白老师,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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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10:52:27 | 查看全部 IP:河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
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将“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纳入“职业性传染病”类别。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处理程序,并为艾滋病职业暴露诊断提供依据,我委制定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7月8日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为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提供诊断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因职业活动发生以下导致感染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一)被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他器具刺伤皮肤的;
  (二)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
  (三)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
  (四)其他因职业活动发生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第三条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包括处置和调查工作,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暴露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相关服务信息。
  处置机构承担职业暴露的现场处置、处置指导、暴露后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实验室检测、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信息登记报告以及随访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1-2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调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调查机构承担职业暴露随访期内艾滋病病毒抗体发生阳转者的材料审核、调查工作。
  第六条 同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处置机构和调查机构。
  第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全国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处置及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本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处置及调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章 处 置
  第八条 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在职业活动中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局部紧急处理,并在1小时内报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暴露发生后2小时内向辖区内的处置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处置工作。
  第九条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暴露后的局部紧急处理、感染危险性评估要按照《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卫医发〔2004〕108号)有关规定执行。预防性治疗要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处置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填写“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和“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并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上传至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
  处置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在随访期内开展随访检测,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处置机构对暴露情况进行感染危险性评估时,应当首先了解暴露源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对于不清楚感染状况的暴露源,应当在暴露当日采集其样本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对存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风险的暴露者,处置机构应当在发生暴露24小时内采集其血样,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若抗体初筛检测阴性,需要在随访期内进行动态抗体检测;若抗体初筛检测阳性,进行抗体确证检测,若抗体确证为阳性,视为暴露前感染,将感染者转介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进行随访干预和抗病毒治疗。
  第十二条 处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暴露源样品、暴露者的暴露当日血液样品和随访期内阳转血液样品,必要时应当送调查机构保存备查。样品现场采集时应当至少有2名见证人,每份血液样品含全血1支、血浆2支(每支1毫升以上)。暴露源为病毒培养物标本的,每份标本应当有2支(每支1毫升以上)。样品送检单信息应当与“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相关联。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三条 在随访期内,暴露者艾滋病病毒抗体发生阳转的,处置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调查机构,并会同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暴露者完整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处置机构提供)
  (二)暴露者接触过暴露源的相关信息;(处置机构提供)
  (三)暴露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写明工种、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提供)
  (四)暴露源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证明材料;(处置机构提供)
  (五)暴露者在随访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报告;(处置机构提供)
  第十四条 调查机构组织临床、检验、流行病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到处置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对于暴露源阳性,有“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在暴露24小时内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为阴性,随访期内艾滋病病毒抗体阳转的暴露者,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
  对于暴露者在暴露前、后6个月内发生过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或者有线索显示暴露者感染的病毒不是来自本次职业暴露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分子流行病学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判定暴露感染者感染的病毒是否来自本次职业暴露。
  第十六条 调查机构出具的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并作为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参与职业暴露处置调查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暴露者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随访期是指发生职业暴露之后6个月。处置机构应当分别在暴露24小时内及之后的第4、8、12周和第6个月抽血复查。对于暴露者存在基础疾患或免疫功能低下,产生抗体延迟等特殊情况的,随访期可延长至1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的血液、体液,被含有艾滋病病毒阳性者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医疗垃圾及其他器具,以及含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doc
     2.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doc
          3.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调查结论.doc
解读《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处理程序规定》。现对《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4-2014年,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职业暴露8339例。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艾滋病职业暴露总体趋势平稳,自2008年起每年报告例数均在900例左右。二是发生场所以医疗机构和公安司法机构为主。三是经过及时处置和预防性用药(约77.4%的暴露者经评估后服用了抗病毒药物),尚没有报告暴露者在规定的随访期内感染艾滋病的病例。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2013年,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调整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纳入职业性传染病类别。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处理程序,并为艾滋病职业暴露诊断提供依据,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人群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处理程序规定》),作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二、主要内容
  《处理程序规定》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处置、调查、附则等五章20条和3个附件。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处理程序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明确了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调查的机构和职责。明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处置、调查中的技术指导职责。
  第三章 处置。明确了发生职业暴露后用人单位及处置机构开展处置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四章 调查。明确了暴露者在随访期内发生艾滋病病毒抗体阳转后调查机构开展调查的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五章 附则。对《处理程序规定》的生效时间、职业暴露、随访期限和暴露源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调查处理工作的程序包括处置和调查2个部分。强调处置、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证收集的信息、实验室检测结果真实、可信。
  (二)强调发生暴露后处置的时效性和科学性。规定了发生职业暴露后职业暴露者报告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报告处置机构的时限要求。为了明确艾滋病感染与职业暴露的关系,规定处置机构应当在发生暴露24小时内采集暴露者血样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样品采集现场应当至少有2名见证人。
  (三)强调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规定同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被指定为处置机构和调查机构。规定调查机构判断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感染的依据,对于可能有线索显示暴露者感染的病毒不是来自本次职业暴露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分子流行病学检测,调查结论作为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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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11:02:32 | 查看全部 IP:安徽
                      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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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11:07:49 | 查看全部 IP:四川成都
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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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14:18:34 | 查看全部 IP:云南昭通
谢谢老师们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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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15:03:30 | 查看全部 IP:湖北宜昌
谢谢老师们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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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16:34:19 | 查看全部 IP:安徽阜阳
路过,已学习,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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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2 17:13:35 | 查看全部 IP:湖北荆州
虽是2004年的文件,再次学习,仍有温故而知新的感觉,感谢老师的分享!论坛期待你的更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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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08:37:42 | 查看全部 IP:云南楚雄州
谢谢老师分享,路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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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08:51:02 | 查看全部 IP:江苏南京
#在这里谢谢老师分享!快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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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08:51:34 | 查看全部 IP:福建
已学习,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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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10:34:04 | 查看全部 IP:山东
感谢!特别需要,谢谢老师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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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11:28:14 来自手机 | 查看全部 IP:上海
已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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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12:40:44 来自手机 | 查看全部 IP:山东淄博
标准操作必须到位,才能更好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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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5 18:14:19 | 查看全部 IP:浙江温州
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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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8 16:11:48 | 查看全部 IP:江苏
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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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15:01:20 | 查看全部 IP:浙江温州
谢谢老师分享,已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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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2 16:16:51 | 查看全部 IP:广东
下载学习了,谢谢老师的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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