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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卫监 发布人:感控雏鹰
温故知新,复习一下吧。 1 何为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 医疗废物分为哪几类?——五大类 3 医疗废物如何收集?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 4 医疗废物的收集需要注意哪些? 1、首先要记住医疗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2、盛装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3、包装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 医疗废物暂存处需要get的点 1、与生活垃圾分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及人员活动密集区。 2、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功能。 3、区域划分:遵循洁污分开原则。 4、标识明显。 5、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和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资料保存三年。 6、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7、医疗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应在48小时内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 一、使用后的医疗器械和输液瓶,算不算医疗废物? 卫监解析: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未经污染”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番外:“未经污染”的输液瓶虽不属医疗废物,但处置也有原则,废弃输液瓶等使用后医用塑料制品不能当废品卖给废品站,也不能卖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用于再次医疗。“一定要卖给有资质的单位”:1、要有环保部门认定;2、要在工商部门正规登记;3、要能明确追踪到回收后的详细用途; 4、不能用于食物加工。 二、废弃的药品包装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如何处理? 卫监解析: 药品包装不属于医疗废弃物,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2、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3、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三、胎盘是否属于医疗废弃物,如何处理? 卫监解析: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四、死婴死胎能否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卫监解析:依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的规定,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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