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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医师实行年度积分制管理,每年度初始分值为12分,有违规行为的,扣除相应的分值。扣分在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扣分清零。医保医师多地点执业的,初始分值不变,扣分累加计算。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2分: 1.处方、病历等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或无法辨认的; 2.对未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被参保人员投诉的; 3.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参保人员投诉的; 4.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5、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较轻的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4分: 1.不因病施治,开具虚假处方、大处方或超规定剂量配药的; 2.医嘱及处方存在变通收费、分解收费、滥收费、滥检查、重复检查现象的; 3.不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等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4.恶意解释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在参保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2000元以下的; 6.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7、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较重的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6分: 1.诱导或协助参保人员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或降低入院标准住院的; 2.因拒收或推诿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的参保病人,导致病人或其家属投诉的; 3.将非医疗保险的病种、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4.故意曲解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挑动参保人员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规定,为非医保医师签名开具医保处方、医嘱的; 6.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7.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8、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较重的情形。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12分: 1.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诱导或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门诊、住院票据,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以参保人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串通患者不取药品而兑换现金或其他物品的; 5.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被举报查实的; 6.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 8、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形。 医保医师违规积分处理规定: (一)年度内扣分达到2分的,给予诫勉谈话,违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4分的,冻结医保服务编码3个月,违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的,冻结医保服务编码6个月,违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各级优秀高层次人才选拔。 (四)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冻结医保服务编码12个月,违规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各级优秀高层次人才选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年度等次评定为不合格。 医保医师有以下情形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取消其医保服务编码,待情形消失后应重新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办理。 (一)被卫计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 (二)被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 (三)被卫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 (四)被定点医疗机构停止处方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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