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和卫生部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二、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置工作。
三、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四、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病理组织表面喷酒2000mg/L含***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病理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交接、签字,由太平间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太平间暂存,并进一步运送至殡仪馆焚烧处理。
(二)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双层医疗废物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交接、签字,由太平间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医废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运送至殡仪馆焚烧处理。
五、相关科室职责
(一)手术室
1、负责实施分类收集、处置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物。
2、感染性离体残肢表面必须用2000mg/L含***消毒液喷酒消毒处理,并认真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明确填写感染性离体残肢标签,粘贴于双层医疗废物袋外,及时与太平间管理人员认真交接、签名。
(二)妇产科:按妇产科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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