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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婴、死胎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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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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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04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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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修订的没有发布,可以参考一下

QQ截图2019061418092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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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1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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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5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老师们的分享!!!
我们是按尸体料理,交由殡仪馆火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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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5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老师们分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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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5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九、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产妇委托处理的胎盘,必须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及时告知产妇,进行消毒处置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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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6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又复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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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0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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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8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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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0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川页 发表于 2019-6-14 18:13
新修订的没有发布,可以参考一下

老师你好,请问这张图出自哪份文件呀,想了解一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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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9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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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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