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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7.7.4中规定: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已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d;查了一下这些消毒剂的使用说明上都没有说明开启后的使用期限,如果医院不具备检测消毒剂染菌量的能力,如何确定使用期限呢?原来开启后不连续使用的大瓶消毒液使用期限通常按30天执行,出台这个规范后,好多医院按开启后效期7天执行,但规范上注明是连续使用不超过7天,如果是开启后倒出使用,并不连续使用的情况或者开启后超过7天但染菌量低于100cfu/ml的如何执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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