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及各地市都对固态医疗废物管理非常重视、处置规范。但是大多数医疗废物处置公司不具备液态化学性废物的处置能力,只对各种固态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和处置,因此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将医学实验室、病理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等液态化学性医疗废物,交由一些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回收处置,甚至自行处置、不知所踪,既存在管理漏洞,又有较大安全隐患,更是违法行为,这样是会被环保部门罚款的! 国家对化学性医疗废物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6 号)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1 号)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 、应当如何规范处置液态化学性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检验科、病理科等废弃的化学试剂、甲醛溶液等废液,因具有腐蚀性、感染性、易燃性、毒性的危险特性,均属于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当规范收集、集中处理。 首先进行分类:如碱性废液、酸性废液、一般有机废液、含氯有机废液、含氰化物废液、含汞废液等。 其次收集到包装容器内:一般采用 25 L塑料桶;需要避光的应采用蓝色的塑料桶;少量剧毒实验室废液可采用 5 L塑料桶,以达到避光、避震、防水等效果。同时填写并粘贴危险废物标签。 最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取得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专门处置机构签订协议,将实验室废液等液态化学性医疗废物交由其集中处置。 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医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机构内设医学实验室、病理实验室以及各类专业医学检验机构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液态化学性医疗废物也随之增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 作为医疗卫生机构,无论是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这五类中的哪一类,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处置,加强安全管理,以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身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 化学性废物的处理仍未找到“专门机构”? 根据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废物之需要管控的核心点是具有危害源存在。控制危险废物的国际《巴塞尔公约》,中国也是缔约国之一。中国2003年出台了系列的医疗废物管理法规,对规范废物处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反观中国的医疗废物相关的法规,80%都是在2005年之前出台的,到目前已有10多年之久,除了输液器问题等给了明确的处理建议外,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有些困惑没有解决。比如: --在2003年《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了:“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而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被列入化学性废物。在2005年《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可是如今十几年过去了,“专门机构”似乎与“有关部门”一样,非常神秘,仍没有出现! 这个问题不只是医疗行业的事情,还与环保部门有关,也希望各地市能否像建立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一样,建立医疗废物化学性废物处理厂或指明处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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