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理性 医疗 废物集中焚化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避免病理性医疗 废物(以下简称医疗 废物,包括: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胎儿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及感染性胎盘等)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甲方拟将病理性 废物集中送乙方下设单位殡仪馆焚化,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照医疗 废物分类、包装和暂存要求,分类包装,感染性医疗 废物应密闭包装,封口规范,外贴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签,如 废物内含有锐器,应放置锐器 合内,避免乙方人员在运送、焚烧过程中受损伤和感染,如有特殊防护要求时甲方必须详细告知注意事项及提供防护用品。甲方应把病理性 废物集中存放在医疗 废物暂存站专用冰箱。
2、甲方在移交医疗 废物前应履行患者和家属的知情 同意手续,必要时取得法律机关的 同意手续,因医疗 废物焚毁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和解决。 3、甲方按每次付给乙方 处理费,每年年终一次性结算支付。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请求后24小时内到甲方指定的储存场所(医疗 废物暂存站)收取医疗 废物。
2、乙方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帽子、手套、胶鞋等)。
3、医疗 废物移交时甲乙双方人员应履行移交手续,双方对数量、种类进行确认并签字。
4、乙方接收医疗 废物后,应按规范要求及时进行火化,不得将医疗 废物泄露,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5、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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