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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医师多点执业将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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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6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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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卫生部发布《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社会关注多时的医师多点执业问题给出了规范性要求。《通知》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定义,并将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分为三类进行管理。
  卫生部医政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规范管理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有利于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有利于患者就近就医。但由于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所以一直是卫生行政管理的一道难题。这位人士表示,《通知》发出后,要挑选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然后在研究和探索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外出会诊不算多点执业
  《通知》明确指出,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即为多点执业,多点执业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解读:哪些情形应该纳入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是社会上长期以来的关注点和争议点之一。《通知》首先明确了概念:将外出会诊之外的、所有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不论是组织上指派、对方医疗机构邀请,还是个人行为,都纳入多点执业管理的范畴。
  外出会诊为什么不属于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要按照规定定时、定期进行,而医师外出会诊是应医疗机构邀请对特定病例进行诊疗的行为,具有随机性和临时性。对医师外出会诊行为,要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多点执业分三类管理
  《通知》指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政府指令。医师执行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任务,只需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第二类是医疗合作。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审核,并向其备案。
  第三类是主动受聘。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解读:目前医疗合作的类型有很多,有些是医疗机构间的纵向合作,如一些大型医疗机构和社区联合搞的医疗共同体,还有一些同级医院间的横向联合。医师如果在这些相互合作的医院间流动,需要流出医院向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出示医疗合作协议,并向该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登记机关负责审查合作协议是否有效真实,无协议的医院间医师不得流动。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门诊部和诊所的医师暂不允许以医疗合作名义进行多点执业。
  “主动受聘”型多点执业要先试点
  《通知》要求,开展以医师主动受聘为主要内容的多点执业应先行试点,并规定了试点应遵循的原则:
  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规定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试点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师应当加强自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和工作安排,并采取相关医疗质量保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
  解读:拟开展这类试点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再由卫生部审批确定一部分省、市进行试点。
  《通知》在试点原则中明确了医师、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三方的责、权、利,其中,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要求是核心。据介绍,除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设定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条件外,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掌握医师人事关系、职称晋升、学术交流的流出医院有权增加要求。医师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院的双重监管下合理流动。(来源:《健康报》)

发表于 2009-9-16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就担心医生多点职业,会影响本职工作,毕竟人的精力有限,而且到外面执业薪酬高多了!谁会嫌人民币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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