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的标本到底要不要灭菌? 检验科废弃的血液标本就地灭菌或无害化处置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似乎已经让大家形成了习惯,不管是上级督导还是医院科室的执行层面。前些日子网上的一则《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关于医疗机构中各种血液、体液、排泄物标本的处理方法的意见》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让我们对检验科的医疗废物处置重新思考。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卫医发[2003]287号 关于引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规定: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属于感染性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十条第七款: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上述法规和规章均只对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的处置做了就地灭菌或消毒的特别规定,并没有对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等感染性废物的处置做特别的规定,因此,对于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和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后放入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有效封口,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无需消毒,放入双层黄色专用包装袋,有效封口,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再看美国CDC的相关规定:“Guidelinesfor EnvironmentalInfection Control in Health-Care Facilities”即“医疗机构环境感染控制指南”明确指出:从微生物角度来看,医疗废物(当然包括血液标本)无需灭菌,因为这些医疗废物不需要“无菌”储存,同时,医疗废物的处理也无需像手术器械一样。对于微生物学医疗废物(如未经处理的培养物、扩增的微生物种群)由于他们造成传染性疾病的可能性很大,这时应该考虑就地处理,历史上的方法是通过高压灭菌或焚烧。如果使用高压蒸汽灭菌,则根据装载量121摄氏度90分钟就足够了。高压蒸汽灭菌后微生物的残余量较小,处理起来比较安全,可以同其他没有危害的医疗废物一起处置。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明确有生物危害的高危险废物(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需要就地处置(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而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或阴性标本则无需灭菌,按普通医疗废物处置即可。那么再看四川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关于医疗机构中各种血液、体液、排泄物标本处理方法的意见,就是非常正确的意见! 目前从循证角度来看,我们没有看到由于医疗废处置不当而引起的感染暴发(国内外文献未见相关报道),不宜夸大医疗废物的危害。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从“生物危害”角度出发无疑是最为客观的,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循证依据中的处理方式相对客观,风险不是拍着脑门想出来的,医学是一门科学,而科学讲究证据,感控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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