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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药后的西林瓶按照哪类废物处理?可有出处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3-23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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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事件让各个医疗机构加大了对医疗废物自查整改的力度,对医院感染管理来说是有力助推器,在自查整改过程中问题:
加药后的西林瓶按照哪类废物处理?可有出处?
谢谢论坛各位老师鼎力相助

西林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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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3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被污染的加药后的西林瓶按照生活垃圾玻璃类处理,符合医废减量的原则。
我们有省里和市里专项下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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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3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由专门回收公司免费回收。我们用的是北京京卫中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〇〇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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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06: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加了药的,少量的应该按感染性废物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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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大的胡德 发表于 2019-3-23 19:29
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由专门回收公司免费回收。我们用的是北京京卫中苔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 ...

同意老师的观点。要学习起来,之前都是按医疗废物处理的,不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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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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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们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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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们分享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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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按生活废物处理,但没有专门公司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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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这样的文件有用吗?我们整个的市区所有医院都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为什么?没有找到有资质的回收单位,省内一共就2家有资质的单位,离我们这里上千里的距离,不现实的问题,还不如直接医疗废物处理得了。也别搞的那么麻烦,比如输液袋外包装是生活垃圾,记者同志怎么会知道呢?也没有多少重量,直接放医疗废物得了。

点评

赞同!有关部门真该学学“大禹治水”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了!  发表于 2019-3-25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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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15: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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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老师的资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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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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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非常赞同紫云英老师的建议,医疗废弃物减量化原则,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多的不便,一个诊室或治疗室要放好几个垃圾桶,管理起来也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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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5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被污染的加药后的西林瓶按照生活垃圾玻璃类处理,符合医废减量的原则。
但需有资质的单位回收,不得用于原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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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5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按生活废物处理,有专门公司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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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5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紫云英 发表于 2019-3-24 14:52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 ...

非常认同您的看法!
我能说这事“懒政”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媒体屡次曝光也没迫使有关部门做针对性的回应,一声叹息!!!
其实,很多问题的解决,古有“大禹治水”,该学学古人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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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5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加药后青霉素瓶不按医疗废物处理,单独回收处理。临床分类收集数目多,无利润无公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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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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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5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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