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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分享国家以及地方涉及医院感染人员待遇的文件,之前的文件请点击 2004年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和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内容如下: 201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明确提出,“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2016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此外,在2010 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共有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13 项工伤待遇保险,对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医疗和基本生活提供了较全面的保障、补助和补偿。对于依法确认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人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供给付待遇。对于因职业暴露发生艾滋病属于职业病,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执行。
以上文件来源: 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068号建议的答复 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392号(医疗体育类163号)提案答复的函 4.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通川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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