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医用超声耦合剂》(YY0299—2016)于2018年1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了,替代2008年的标准,内容主要是增加了一项微生物要求及其检测方法,消毒功能学标准仍旧是按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感控人关注的重点内容: 1.基本概念 1.1.医用超声耦合剂在超声诊断和治疗操作中,充填或涂敷于超声探头、治疗头与人体组织之间,用于透射超声波的中介媒介。 1.2.无菌型医用超声耦合剂符合无菌要求的医用超声耦合剂。 1.3.非无菌型医用超声耦合剂有细菌总数和特定细菌种类及菌落数限制的医用超声耦合剂。 1.4.消毒型医用超声耦合剂对探头、治疗头和人体使用部位兼有消毒作用的医用超声耦合剂。 2.医用超声耦合剂的分类和用途 类别 用途 非无菌型 非消毒型 在完好皮肤上进行的超声诊断、治疗操作。 消毒型 无菌型 1.术中超声、穿刺活检等在创口和非完好皮肤上进行的超声诊断、治疗操作。 2.经食管、阴道、直肠等接触完好黏膜的超声诊断、治疗操作。 3.对婴儿进行的超声诊断、治疗操作。 3.微生物要求 3.1.无菌无菌型产品应符合无菌要求 3.2微生物限度非无菌型产品,细菌数每1g(ml)不得超过100CFU;霉菌和酵母菌数每1g(ml)不得超过100CFU;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每1g(ml)不得检出。 3.3消毒产品应具有消毒作用,并应按照国家《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和GB/T 27949、GB/T 27951中的相应要求予以规定和公布。3.4外观要求产品一般应为无色或者浅色透明凝胶状,无不溶性异物,产品正常存放条件下,不得出现分层、霉变和异味。有效期由制造商自行规定。 3.5贮存要求应贮存于—10~40℃,且清洁、干燥、通风的环境中。4.检验要求 4.1.无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2010年版)附录XIH“无菌检查法”,结果应符合无菌要求; 4.2.微生物限度及相关要求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2010年版)附录XIJ“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结果应符合上述要求。 4.2.1微生物限度检查环境技术要求 环境洁净度10 000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进行。检验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再污染,防止污染的措施不得影响供试品中微生物的检出。单向流空气区域、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按《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洁净度验证。 4.2.2采样培养事项: 4.2.2.1取供试品10g ,加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至100ml,用匀浆仪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混匀,作为1:10的供试液。必要时加适量的无菌聚山梨酯80,并置水浴中适当加温,使供试品分散均匀。4.2.2.2供试液制备若需加温时,应均匀加热,且温度不应超过45℃。供试液从制备至加人检验用培养基,不得超过1小时。 4.2.2.3本检査法中细菌及控制菌培养温度为30〜35°C;霉菌、酵母菌培养温度为23〜28°C,检验结果以lg、lml、10g、10ml或10cm2为单位报告,特殊品种可以最小包装单位报告。 5.消毒功能检验 按照国家《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和GB/T 27949、GB/T 27951中的相应要求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