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川页 于 2018-11-30 17:04 编辑
1、检验科废弃的血液标本就地灭菌或无害化处置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似乎已经让大家形成了习惯,不管是上级督导还是医院科室的执行层面。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十条第七款: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3、《办法》只对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的处置做了就地灭菌或消毒的特别规定,并没有对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等感染性废物的处置做特别的规定,因此,对于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和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后放入黄色医疗废物包装袋有效封口,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无需消毒,放入双层黄色专用包装袋,有效封口,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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