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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06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2.1 库房 2.1.7 库房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2.1.8 应按GB15562.2和卫生、环保部门制定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要求,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暂时贮存库房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具体要求见附录A。 要求: 1、材料:坚固、耐用、抗风化、淋蚀 2、颜色: 背景色 黄色
文字和字母 黑色 3、尺寸: 警示牌 等边三角型 边长≥400mm 主标识 高≥150mm 中文文字 高≥40mm 英文文字 高≥40mm 大家应注意不要和(HJ 421-2008)混淆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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