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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nosmile 于 2018-9-28 18:04 编辑
医院内物表消毒相关规范摘录(一) [url=]掌上院感[/url] 如今,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明了医院内物表消毒的重要意义。以下摘录了关于医院内物表消毒相关规范的内容:
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4.1.1
I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 II类环境有:非洁净手术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ICU,新生儿室。 III类环境有: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普通住院病区。 IV类环境有:急诊室,门诊,感染性疾病门诊和病区。 4.3.1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 4.3.2 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cfu/件(cfu/g或 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3.3 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0cfu/件(cfu/g或 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5.2.2 含氯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元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立即使用。 5.5.1 环境、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当受到肉眼可见污染时应及时清洁、消毒。 5.5.2 对治疗车、床栏、床台柜、门把手、灯开关、水龙头等频繁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 5.5.3 被病人血液、呕吐物、排泄物或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中水平以上消毒方法。对于少量(<10ml)的溅污,可先清洁再消毒;对于大量(>10mL)血液或体液溅污,应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污染,然后再清洁和消毒。 5.5.4 人员流行频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感染性疾病科、重症监护病区、保护性隔离病区(如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耐药菌及多重耐药菌污染的诊疗场所应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5.5.5 拖布(头)和抹布宜清洗、消毒、干燥后备用。推荐使用脱卸式拖头。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 4.3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 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4.5 医疗机构应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消毒;对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应定期进行消毒。 6.2.2 治疗车、诊疗工作台、仪器设备台面、床头柜、新生儿暖箱等物体表面使用清洁布巾或消毒布巾擦拭。擦拭不同患者单元的物品之间应更换布巾。各种擦拭布巾及保洁手套应分区域使用,用后统一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6.3.5 对于含有小量血液或体液等物质的溅污,可先清洁再进行消毒;对于大量的溅污,应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然后再清洗和消毒。 6.3.6 用于清洁物体表面的布巾应每次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9.1.1 中度危险性物品如口腔护理用具等耐热、耐湿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的物品如体温计(肛表或口表)、氧气面罩、麻醉面罩应采用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消毒。 10.2 患者生活卫生用品如毛巾、面盆、痰盂(杯)、便器、餐饮具等,保持清洁,个人专用,定期消毒;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可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消毒;便器可使用冲洗消毒器进行清洗消毒。 10.3.1 医疗机构应保持床单元的清洁。 10.3.2 医疗机构应对床单元(含床栏、床头柜等)的表面进行定期清洁和(或)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与消毒;患者出院时应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应采用合法、有效的消毒剂如复合季铵盐消毒液、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或采用合法、有效的床单元消毒器进行清洗和(或)消毒,消毒剂或消毒器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13.1.2 室内用品如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等的表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当受到明显污染时,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然后再清洁和消毒。 13.1.3 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如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血液透析病房、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检验科、急诊等病房与部门的地面与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每天进行消毒,遇明显污染随时去污与消毒,地面消毒采用400 mg/L~700 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擦拭,作用30 min,物体表面消毒方法同地面或采用1000 mg/L~2000 mg/L季铵盐类消毒液擦拭。
《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试行卫办医政发[2011]5号 多重耐药菌(Multidrug-Resistant Organism,MDRO),主要是指对临床使用的三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物同时呈现耐药的细菌。常见多重耐药菌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CRE)(如产Ⅰ型新德里金属β-内酰胺酶[NDM-1]或产碳青霉烯酶[KPC]的肠杆菌科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CR-AB)、多重耐药/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MDR/PDR-PA)和多重耐药结核分枝杆菌等。 与患者直接接触的相关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输液架等要专人专用,并及时消毒处理。轮椅、担架、床旁心电图机等不能专人专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要在每次使用后擦拭消毒。 加强清洁和消毒工作。医疗机构要加强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诊疗环境的清洁、消毒工作,特别要做好ICU 、新生儿室、血液科病房、呼吸科病房、神经科病房、烧伤病房等重点部门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要使用专用的抹布等物品进行清洁和消毒。对医务人员和患者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如心电监护仪、微量输液泵、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的面板或旋钮表面、听诊器、计算机键盘和鼠标、电话机、患者床栏杆和床头桌、门把手、水龙头开关等),采用适宜的消毒剂进行擦拭、消毒。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当立即消毒。出现多重耐药菌感染暴发或者疑似暴发时,应当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在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或定植患者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卫医发[2005]73号 第七条 三、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 四、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消毒。 五、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应每日清洁、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第十七条 口腔诊疗区域内应当保证环境整洁,每日对口腔诊疗、清洗、消毒区域进行清洁、消毒;每日定时通风或者进行空气净化;对可能造成污染的诊疗环境表面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国卫办医发〔2013〕40号 a) 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消毒。 b) 手术室:独立设置、分区明确、流程规范、标识清楚、清洁卫生。连台手术之间、当天手术全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c) 麻醉用具定期清洁、消毒。可复用喉镜、螺纹管、面罩、口咽通道、简易呼吸器等须“一人一用一消毒”,清洁、干燥、密闭保存。 d) 接触产妇所有诊疗物品应“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产床上的所有织物均应“一人一换”。 e) 进入患者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根据诊疗需要和消毒灭菌原则,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的要求。在进行可能造成粘膜破损的操作时,所用器械必须灭菌。 f) 口腔综合治疗椅、操作台面及所使用仪器、物体表面至少每天清洁和消毒,有血液、体液污染应立即清洁消毒。 g) 针灸针具(毫针、耳针、头针、长圆针、梅花针、三棱针、小针刀等)做到“一人一针一用一灭菌”,火罐“一人一用一消毒”。 h)进行拔罐、刮痧、中药足浴等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必要时进行操作部位的皮肤消毒;相关器具和物品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一人一用一灭菌”。 i) 普通病房:床单元应定期清洁,遇污染时及时清洁与消毒。直接接触皮肤的床上用品一人一换,遇污染及时更换。病人出院或死亡后应对床单元及其相邻区域进行清洁和终末消毒。 j) 超声探头(经皮肤,黏膜或经食管、阴道、直肠等体腔进行超声检查)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隔离膜等。每班次检查结束后,须对超声探头等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处理,干燥保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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