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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aihehua 于 2018-9-17 14:44 编辑
外请教授手术,自带器械......, 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保障器械灭菌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WS 310.1—2016
第1部分:管理规范
4.1.6 医院对植人物与外来医疗器械的处置及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以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临床科室、手术室、CSSD在植人物与外来医疗器械的管理、交接 和清洗、消毒、灭菌及提前放行过程中的责任。
b) 使用前应由本院CSSD(或依据4.1.8规定与本院签约的消毒服务机构)遵照WS310.2和 WS310.3的规定清洗、消毒、灭菌与监测;使用后应经CSSD清洗消毒方可交还。
c) 应与器械供应商签订协议,要求其做到:
1) 提供植人物与外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内容应包括清洗、消毒、包装、灭菌方法与参数)
2) 应保证足够的处置时间,择期手术最晚应于术前日15时前将器械送达CSSD,急诊手术 应及时送达。
d) 应加强对CSSD人员关于植人物与外来医疗器械处置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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