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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固定注册在本机构并从事血液透析3年以上,1名可固定或多点执业于本机构,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血液透析3年以上。
每增加2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固定注册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血液净化工作经验。
(二)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5名护士。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透析护理工作3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固定在本中心的技师,具备机械、电子学知识和相应医学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
(四)医师具有6个月以上、护士具有3个月以上在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者培训经历;技师应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所有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配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具有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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