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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冰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 2009-6-30 15:07:30
案情回放
17个月大的谢某因腹泻被父母送到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在为谢某查体但未做相关检查的情况下,诊断谢某患了肠炎,并用医学术语开了几种药物。其中有1%庆大糖浆1瓶,规格为100毫升,瓶体上刻有10格,药瓶上载明的文字内容为内服,每日3~4次,每次1格。
谢某父母遵照药瓶服用说明给孩子服药。20天后,发现谢某有听力减退迹象,最终发展成双侧感音性耳聋,谢某父母认为是由医院所开庆大霉素糖浆所致,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106.577万元。
医方称急诊医生对谢某的病情诊断准确、用药合理、剂量恰当,且口头告知了服法与用量。医院自制的庆大合剂是经合法审批的,同一制剂批准号的庆大霉素糖浆经相关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权威医学资料也说明,庆大霉素糖浆可以用于胃肠道感染,儿童可以使用。导致耳聋的因素很多,谢某的耳聋可能是由先天性因素造成的。
谢某的父母认为,医生在没有化验的情况下,草率诊断肠炎,并开了1%成人剂量的自配糖浆,不仅没有告知庆大霉素糖浆的副作用,标签上也没有警示性说明。谢某遵医嘱服用几天后,开始对声音不敏感,被确诊为双侧感音性耳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谢某的耳聋是先天性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向谢某父母就自配庆大霉素糖浆的特性和服药注意事项作了必要说明,庆庆大霉素糖浆的标签上也没有明确的警示说明,且药瓶标示的药量超过病历所载药量。对谢某超过剂量服用庆大霉素糖浆,医院存在过错。
谢某的父母依据药瓶标示药量给谢某服药后不久即发现耳聋现象,根据药理及谢某的就诊和其父母的给药情况,不能排除服用庆大霉素糖浆致聋的可能。谢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给其就医时没有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对谢某超量服用庆大霉素糖浆也存在一定过错。医院不能证明谢某服用庆大霉素糖浆与耳聋无关,故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谢某9.52万元。
律师点评
就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该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医师应该在就诊病历(门诊手册)上清楚地写明药品的名称,该名称应该是中文,并为可以识别的药物商品名或者化学名称,而不应该是医师间通用的药剂名称或者代码。而且应该在病历中再次写明药物的使用方法、剂量、注意事项、复诊时间等等。医疗机构之所以承担法律责任,一个原因是不能够证明向患者家属说明了药物名称、使用方法、禁忌等等,口头上的交代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在病历资料中明确记述,并且规定了复查、复诊的时间,患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患者家属就不可以“不知道、看不清”为由要求赔偿;其次,医生忽略了庆大霉素糖浆的耳毒性,可能告知了患者,但病历上并没有体现控制剂量、监测血药浓度等等注意事项。如果医师履行了告知、用药谨慎的义务,那么,治疗风险也就随之转移,从而降低了医师从业的风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多次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谢某的耳聋是先天性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医师向谢某父母就自配庆大药剂的特性和服药注意事项作了必要说明”,“ 不能排除服用庆大致聋的可能”等等。此案例中医疗相关的事实在庭审中无法说清楚的部分通过“类推适用”的原则来实现责任的区分,正是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存在,才有了这一判决结果。
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医疗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医患双方在法律诉讼地位、医疗法律知识中的不平衡状态。其立法出发点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谢某发生耳聋的原因很多,服用药物只是有存在危险的可能性,而不是肯定性的结论。而医疗机构将为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推论”承担赔偿义务,医疗机构和医生会觉得有欠公平。社会从立法的角度,实现了社会和谐的大要求,而在局部矛盾的化解上,似乎没有做到“和谐的统一”,这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最大的特点,也是其缺陷所在。
医疗机构不仅仅是医疗服务机构,它更多的承载了社会公共职能的作用。在抢险、救灾、突发事件、传染病流行隔离等等方面履行的是社会公共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过多的承载“法律责任”,尤其是举证方面的责任,对于医疗机构来说会附加其更大的压力。希望立法机构在充分保障患者权利的同时,更多关注医疗机构、医师的生存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http://www.mdweekly.com.cn/article.asp?id=17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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