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二、《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91—2018 7 预检分诊 7.1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本机构的服务特性建立相应的预检分诊制度。 7.2 医疗机构应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7.3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7.4 医疗机构在门急诊可通过挂号时询问、咨询台咨询和医师接诊时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患者开展传染病的预检;在必要时,可建立临时预检点(处)进行预检。 7.5 预检、分诊点(处)应配备体温计(枪)、手卫生设施与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等,以便随时取用。 7.6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注意询问患者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患者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三、讨论及建议 1、通过《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描述,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必须)设立预检分诊点,不是可有可无的;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2、预检分诊点这是第一步,但老百姓不可能对各种传染病有明确的辨认,就是知道也不可能都知道就医时先到预检分诊点筛查,为了减少传染病的扩散机会:A、医疗机构在门急诊可通过挂号时询问、咨询台咨询和医师接诊时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患者开展传染病的预检;B、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注意询问患者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患者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3、并不是说可以不设预检分诊点,或不是传染病流行期间把预检分诊点撤掉,而是医疗机构应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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