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阅 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二、质量管理 (四)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接受其他医疗机构提出的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申请时,应当与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物品运送交接等环节,加强现场交接、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并完善签字程序,规范管理,保证安全。不得接受一次性消毒物品进行消毒复用的申请。向申请的医疗机构提供无菌的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时,应当提供相关的监测和检测结果报告。必要时,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应提供与监测和检测结果相关的技术解释。建立质量保证措施,制定预处理、回收、清洗、消毒、干燥、折叠、检查包装、灭菌、储存、运送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器械处理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活动,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与记录实现可追溯。对检查中的问题,定期总结分析并采取措施持续改进。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于使用的原则开展消毒灭菌供应工作,保证质量。 (六)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出现危急突发事件时能够提供及时、安全的无菌物品服务。 (七)建立追溯跟踪制度、保留时限制度、无菌物品缺陷召回制度等,保证质量,满足医疗需要并持续改进。 (十一)建立满足服务质量要求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要求,见WS310.1附录A),建立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具备与所服务的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能力。应当采用信息系统对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进行质量控制和实现质量可追溯。 (十二)建立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报告发放制度,保证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报告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不得出具虚假监测和检测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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