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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下的患者病体残肢,患者或者其家属要回,是否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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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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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那颜 于 2018-7-6 08:51 编辑

我提一个既老又新的话题,切下的患者病体残肢,患者或者其家属要回,是否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提及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提及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提及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规定,属于医疗废物,没有问题。

而,根据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病体残肢看起来属于身体权的一部分。


有些例外情况,传染病患者的肢体(胎盘、死婴、死胎)或者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行

还有一些植入物,

问题来了:患者或其家属能否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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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的确是个问题,期待老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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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可以交付患者本人,但患者或家属必须在医学文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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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传染病患者的残肢、胎盘、死婴、死胎等等是不能让患者及家属带走的,除此之外,如果患者及家属有要求,可以签字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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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后愿意带走的带走,不带走的按病理性医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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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此复。病人及家属放弃的和胎盘同样是病理性医废,那在医废之前也是身体的一部分。也同样应该归患者所有
应该借鉴胎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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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可以交付患者本人,但患者或家属必须在医学文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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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尘埃1969 发表于 2018-7-2 17:02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123号
山东省卫生厅:

有个问题是:民法总则的法律地位高于医疗废物管理条路,如果患者以此主张,结果可能会按照民法总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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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把情况下,家属要的签字带走(正常患者的),家属不要的和传染病患者的,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置吧(我们这里较大的截肢特垃场拒绝回收,因此我们单位按照遗体处置,存到一定量后送火葬场焚烧处理),不是感染性废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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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实际工作遇到过,医生问给否,我回答给,签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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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家属不要的和传染病的才属于医疗废物,患者可以带走的,只是不建议带走而已,向胎盘、死胎这些都一样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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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老师们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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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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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可以交付患者本人,但患者或家属必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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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签字后愿意带走的可以带走,不带走的按病理性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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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3楼老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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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老师们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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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老师们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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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拒绝接受较大的残肢,我们正常处理流程,如果不是传染性的家属要求带回的给家属,签知情同意书,残肢较大家属拒绝带回的送殡仪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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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老师们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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