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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url=][/url]
发布时间:2013-06-05
类 别 | | | |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 | | |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 | |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 | | | | |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 | | |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免疫抑制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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