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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6-5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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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老师,死胎死婴管理规定中,安死胎处理的界定范围如何掌握,是20W以后还是有人形时就应该按殡葬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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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5 19: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们执行500克以上按照死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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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妊娠20周以后,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为死胎。

是20W以后就应该按殡葬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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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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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天论坛逛一逛,都有收获,感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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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们执行16W、500g以上的就应该按殡葬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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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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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的解答,路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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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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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们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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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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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谢谢大家的精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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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项目实践及成果介绍
微信截图_20180606084136.png
2.png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项目实践及成果介绍.pdf

939.42 KB, 下载次数: 23, 下载积分: 金币 -2 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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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静雨轩 发表于 2018-6-6 08:42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项目实践及成果介绍

太感谢老师了了,规范说明一切,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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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带着问题学规范”其中一期的内容

死胎、死婴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吗?
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答:《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明确规定,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目前,对于死婴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没有争议。但死胎在法律上是未被规范的模糊概念,近年来,围绕着死胎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以及医疗机构在其中扮演角色的失当等问题,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律上的纠纷。对于死胎的界定,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未涉及,《妇产科学》中定义为妊娠20周后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死胎,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是死胎的一种。EmotionsAs Bio-Cultural Processes一书中指出,在德国一般而言,死胎体重>1kg时,可视为尸体来处理;如果死胎的父母提出相关要求,体重>500g而<1kg的死胎也可以被允许视为尸体来处理;体重<500g的胎儿不应被视为尸体,可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国外多以胎龄、重量或有无生命体征界定死胎,胎龄在20~24周,体重在350~1000g,无生命体征。中国台湾地区将胎龄16周以上者视为死胎,因为胎儿发育到第16周时已完全成形,可分辨性别,大脑发育趋于完善。
结合国外及中国台湾等地的法规经验,建议确定为16周以上、胎重>500g的死胎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16周以下、胎重<500g则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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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你查一下带着学问学规范系列活动---第十三期    问题二、死胎、死婴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理吗?说的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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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带着问题学规范       我写错了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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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160;&#160;

卫办医政发〔20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婴儿遗体被太平间工作人员丢弃的事件。该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存在的漏洞,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极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件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0年3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洸府河发现21具被丢弃的婴儿遗体。接到市民举报后,济宁市委、市政府立即要求济宁市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山东省卫生厅指导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经查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与死亡婴儿的家长私自达成处置遗体的口头协议,并收取费用。当太平间冰柜储存婴儿遗体达到一定数量后,太平间工作人员雇佣社会人员将婴儿遗体运送到济宁市洸府河附近进行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据调查结果,济宁市委、市政府责成济宁市卫生局向社会道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免去该院分管副院长职务;撤销后勤处处长、副处长职务;对医院太平间2名工作人员予以开除,济宁市公安局依法对该2人实施了治安拘留。山东省卫生厅已将该事件通报全省。
二、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发生此类事件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反映出该院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漠视生命尊严,缺失社会公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一)依法妥善处置,实施责任追究。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尸体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患者尸体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患者尸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患者尸体的规范管理。
(三)组织全面检查,堵塞薄弱环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以胎儿、婴儿尸体处置为重点,对太平间、妇产科、儿科、手术室等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发生类似事件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人文素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全员性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奉行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人文素养。医疗机构要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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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国卫办医发〔2014〕21号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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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6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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