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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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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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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老师,医废物现在规定是破损的安瓿跟青霉素玻璃瓶放在锐器盒中,未破损的青霉素玻璃瓶按生活垃圾处理,哪位老师有具体规范可以提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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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环保厅、其他各市卫生局、无锡市医管中心、厅直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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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
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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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UploadFile/file/20170919/20170919100122_87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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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UploadFile/file/20170919/20170919100122_87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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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卫办医发2017-30号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doc (33 KB, 下载次数: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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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4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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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已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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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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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6 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省的规定是: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未破损的青霉素玻璃瓶按生活垃圾玻璃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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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累啊,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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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6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分享,下载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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