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消毒管理办法 》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4 管理要求 4.3 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a)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5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5.1基本要求 5.1.1 重复作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行清洁,再进行消毒灭菌。 5.1.2 被阮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5.1.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5.1.4 环境与物体表面,一般情况下先清洁,再消毒;当受到患者的血液、体液等污染时,先去除污染物,再清洁与消毒。 5.1.5医疗机构消毒工作中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符合相应标准技术规范,并应遵循批准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注意事项。 5.2消毒、灭菌方法的选择原则 5.2.1 根据物品污染后导致感染的风险高低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的方法: a) 高度危险性物品,应采用灭菌方法处理; b) 中度危险性物品,应达到中水平消毒以上效果的消毒方法;
c) 低度危险性物品,宜采用低水平消毒方法,或做清洁处理;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时,针对所污染病原微生物的种类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 10 低度危险性物品的消毒10.1 诊疗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诊疗用品如血压计袖带、听诊器等,保持清洁,遇有污染应及时先清洁,后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进行消毒。 10.2患者生活卫生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患者生活卫生用品如毛巾、面盆、痰盂(杯)、便器、餐饮具等,保持清洁,个人专用,定期消毒;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可采用中、低效的消毒剂消毒;便器可使用冲洗消毒器进行清洗消毒。 (三)《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7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7.3.2应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所使用物品应达到以下要求: a) 进人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应进行灭菌; b) 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c) 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应一用一灭菌; d) 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一次性使用。 7.3.3诊疗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7.3.3.1重复使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如弯盘、治疗碗等,应遵循WS310.1〜310.3的规定进行清洗、消 毒或灭菌;接触完整皮肤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如听诊器、监护仪导联、血压计袖带等应保持清洁,被污染时应及时清洁与消毒。 (四)听诊器等到底是保持清洁或消毒? 低度危险性物品---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黏膜接触的器材,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等;病床围栏、床面以及床头柜、被褥疮;墙面、地面、痰盂(杯)和便器等。 1、从低度危险性物品的定义来看,有的需要消毒、有的需要保持清洁; 2、从以上一个办法两个规范来看,一会说消毒,一会说保持清洁好像矛盾,其实你通篇看看三个规范是不矛盾的。 3、这是为什么呢? 3.1从从低度危险性物品的定义来看,他包含的器械、物品有很多类,有的需要消毒、有的需要保持清洁。 3.2先说的是低度危险性物品的大的消毒清洗原则,后面说的是具体的各类的实施办法。 3.4结论:接触完整皮肤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如听诊器、监护仪导联、血压计袖带等应保持清洁,被污染时应及时清洁与消毒。 或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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