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政发〔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我国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口腔种植技术临床应用行为,加强口腔种植技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可从我委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23日
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口腔种植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种植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口腔种植技术,是指通过外科方法在口腔或颌面部植入人工种植体,进而进行有关牙列缺损、缺失或颌面部器官缺损、缺失修复的技术。
口腔种植技术分为简单种植技术与复杂种植技术。简单种植技术是指无需在术区进行复杂种植技术处理即可进行种植体植入进而实施修复的种植技术。复杂种植技术是指在术区需经下列一项及一项以上处理,方可进行种植体植入和修复的种植技术,包括:骨劈开技术、上颌窦底提升植骨技术、即刻修复技术、牙槽突牵引成骨技术、功能性颌骨重建技术,以及面部赝复体种植修复技术等。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诊疗科目。
(三)房屋建筑面积与功能划分、设备设施与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
(四)用于口腔种植外科治疗的诊室应当是独立的诊疗间。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除具备基本诊疗设备及附属设施外,同时应当装备口腔种植动力系统、种植外科器械、种植修复器械及相关专用器械。
(五)具备曲面体层或颌骨CT影像诊断设备及诊断能力。
(六)用于口腔种植诊疗的诊室的消毒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要求。
(七)从事使用射线装置的医疗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